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餐饮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办餐〔2015〕175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餐饮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办餐〔2015〕17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21 14:55:59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90
核心提示:针对近期出现在旅游景区及周边,特别是发生在海边旅游景区海鲜烧烤大排档、农家院、渔家乐等旅游客人因饮食不当而引发的食品餐饮安全事故问题,省局决定开展全省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餐饮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海鲜大排档等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办餐〔2015〕175号
发布日期 2015-08-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5798.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前,正值暑期,也是我省的旅游旺季、尤其沿海城市旅游和度假偏多,针对近期出现在旅游景区及周边,特别是发生在海边旅游景区海鲜烧烤大排档、农家院、渔家乐等旅游客人因饮食不当而引发的食品餐饮安全事故问题,省局决定开展全省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餐饮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海鲜大排档等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请各市、县局接到通知后,认真抓好整治工作的落实,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级监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站在扶持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大局的高度,针对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海鲜烧烤大排档、农家院、渔家乐等食品餐饮安全存在的问题开展监管工作,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及周边的食品餐饮安全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
 
  二、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餐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因今年天气炎热,海边浴场人数剧增。农家院、渔家乐、海鲜烧烤大排档等主要集中在沿海景区,主要以接待外地游客为主。季节性强,每年7、8、9三个月为接待旺季,这个季节农家院、渔家院、海鲜大排档急剧增加。另外海鲜烧烤大排档每年数量不固定,地点不固定,经营人员不固定。经营方式为开放式露天经营,并且多种经营,大部分白天不经营,晚间经营烧烤,只接待预定团队,不接待散客等等。也有经营冰糕、冷饮、西瓜等。还有游客自带海鲜到大排档加工,食材的多样化,有的搭配食用很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针对目前的旅游景区的食品餐饮经营现状,各级监管部门必须摸清底数,主要摸清谁在经营、经营地址、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登记造册。加强日常监管的力度和频次,确保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餐饮安全,保证广大游客身体健康。
 
  三、针对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餐饮安全经营现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频次,开展拉网式大排查,不留死角。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检查内容:一是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二是餐饮提供者和从业人员是否参加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是进货渠道、索证索票、查验进货台账;四检查食品保存及质量状况、设施设备;五是严厉查处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等原料;六是严厉查处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制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四、充分发挥现代舆论媒体的宣传效应,广泛宣传食品餐饮安全知识
 
  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出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同时对广大游客要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如:在旅游景区就餐时,特别是吃海鲜时禁止吃些与之相克的食物,预防食物中毒和急性肠胃炎疾病的发生。告知游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拨打全国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来进行投诉和处理。各级监管部门要在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单位发放或张贴宣传海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总结上报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9月末经营期结束后,总结这次专项整治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累监管经验,改正监管不足,为下一年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海鲜大排档、农家院、渔家乐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准备。请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情况(排查总数、出动执法人数、车辆台数、罚款金额、整改家数等)上报省局食品餐饮监管处。
 
  联系人:李 清电话:02431602091
 
  电子邮箱:canyinchu@lnfda.gov.cn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