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问题线索:
一、线索征集范围如下
(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方面
1.无证生产与经营
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超范围生产经营: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或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
特殊食品销售:未设置特殊食品销售专区。
2.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
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回收食品、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三无”食品: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标识的食品。
过期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
以次充好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来源不明食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无法提供食品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食品。
标签标识不规范:销售的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非法经营肉制品: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仿冒与虚假宣传
冒名生产:发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许可(登记)证号等生产食品。
“山寨”食品:仿冒知名品牌的名称、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购买。
虚假宣传食品:对食品的性能、功效、成分等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4.线上销售违法行为
入网资质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
督促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对线上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处置不合规销售行为。
(二)制售假劣肉制品方面
5.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兽药等违法犯罪线索。
6.养殖场(户)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非法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7.屠宰企业未严格落实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畜禽;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购、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线索。
8.生猪、牛羊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线索。
9.无害化处理场未严格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1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以及注水肉、含有瘦肉精、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使用鸡、鸭等其他肉类冒充(掺入)牛羊驴肉及其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11.火锅店、烧烤店、驴肉馆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劣牛(羊、驴)肉制品等违法犯罪线索。
12.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公开征集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三、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
电子邮箱:qhssjjscc@163.com
全国食品安全举报系统:https://spjb.samr.gov.cn
四、注意事项和线索征集说明
(一)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违法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具体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票据等)。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查清违法事实。
(二)如实反映情况。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依法处置。对征集到的线索,将认真核实、依法查办,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