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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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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21 16:18:57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
核心提示:为持续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问题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4-18 生效日期 2025-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持续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问题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制售假劣肉制品方面

1、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兽药等违法犯罪线索。

2、养殖场(户)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非法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3、屠宰企业未严格落实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畜禽;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购、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线索。

4、生猪、牛羊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线索。

5、无害化处理场未严格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6、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以及注水肉、含有瘦肉精、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使用鸡、鸭等其他肉类冒充(掺入)牛羊驴肉及其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7、火锅店、烧烤店、驴肉馆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劣牛(羊、驴)肉制品等违法犯罪线索。

8、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方面

9、无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问题线索。

10、制售假冒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过期食品的问题线索。

11、使用来历不明、腐败变质或污染物超标原料、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问题线索。

12、食品加工时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问题线索。

13、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和违规宣称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的问题线索。

14、其他涉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问题线索。

二、公开征集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三、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省公安厅。受理电子邮箱:hsyz6662025@163.com。

(二)省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电子邮箱:gsshipinsc@126.com。

(三)省农业农村厅。受理电话:0931-8179092。

四、线索征集说明

(一)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违法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具体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票据等)。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查清违法事实。

(二)如实反映情况。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依法处置。对征集到的线索,将认真核实、依法查办,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将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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