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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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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21 14:49:36  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61
核心提示:现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8-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fda.gov.cn/shipintzhikdh/22255.jhtml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郭宝军,电话:0431-81763051,13894848470。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6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全面了解掌握我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落实情况,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省含铝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制成食品的安全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
 
  二、检查重点
 
  (一)食品生产环节。各地要对辖区内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严格核对企业购进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资质证明,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要求;要严格核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严格核对产品标签,是否按要求标注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流通环节。要以经营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焙烤食品为主,特别是要加强以经营面食制品为主的小作坊、小摊贩检查力度。
 
  (三)餐饮服务环节。要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及公示情况,重点检查超范围超剂量、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特别是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重点检查品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制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等)。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供自制的小麦粉制品、焙烤制品、油炸小麦粉制品服务项目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三、检查时间与步骤
 
  检查从2015年7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7月中旬)。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检查行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实施计划,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保障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7月下旬至9中旬)。坚持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认真落实专项检查任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含铝食品消费安全。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督导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9月下旬)。对照专项检查工作目标任务认真做好总结。各地要于9月28日前,将本辖区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统计表》报送省局督查指导处邮箱:jlssab@126.com <mailto:jlssab@126.com> 。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明确专项检查工作任务。要把总局此次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与省局下发的相关专项整治有机结合,组织基层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明确专项检查的工作目标与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做好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检查任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格时间步骤,保质保量推进专项检查工作。要围绕检查的重点,按照省局确定的工作时间和步骤,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严格组织实施,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抽检,对抽检结果进行研判并上报省局。
 
  (三)及时总结经验,做好信息上报工作。要认真总结含铝食品添加剂监管经验,对监管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要积极进行探索和研究,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监管办法,并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联系人:郭宝军
 
  联系电话:0431-81763051,13894848470。
 
  【   附件下载】:
 
  1. 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统计表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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