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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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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3 10:41:03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95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以下称《公告》)。2014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以下称《标准》),将《公告》要求转化为标准规定。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办文〔2015〕37号
发布日期 2015-07-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bllm/sp/gzwj/20465.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以下称《公告》)。2014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以下称《标准》),将《公告》要求转化为标准规定。《公告》和《标准》实施以来,省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2014年共开展2次专项检查和1次专项抽检,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等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87号)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了解掌握全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落实情况,对当前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和研判;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含铝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制成食品的安全水平。
 
  二、工作时间
 
  自7月上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为期约3个月。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检查单位
 
  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加工经营馒头、花卷、包子、焙烤食品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现制现售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是是否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生产食品添加剂;二是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标识标签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是是否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膨化食品;四是否是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加工制作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五是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索票索证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公示;六是其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
 
  (三)重点抽检品种
 
  1.生产、销售环节:膨化食品、小麦粉、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
 
  2.餐饮、现制现售环节: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
 
  各地要对上述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检,省局也将专门开展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方案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此次专项检查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专项检查落到实处。
 
  (二)全面自查,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结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宣贯活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宣传培训。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安排人员,开展自查自纠。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监管,加大监管频次,增加抽检数量。对抽检结果应按照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研判。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加强正面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消费信心,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监督的浓厚氛围。
 
  请各地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015年9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联 系 人:程 峰
 
  联系电话:027-87111530
 
  电子邮箱:1846692285@qq.com
 
  附件: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2015年7月7日

    附件: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15年 月 日

项 目

内容

总数

其中: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制现售单位

检 查

情 况

检查户数

 

 

 

 

 

整改户数

 

 

 

 

 

合格户数(含整改合格户数)

 

 

 

 

 

查 处

情 况

查处违法行为起数

 

 

 

 

 

立案查处起数

抽检不合格

 

 

 

 

 

其他

 

 

 

 

 

罚款金额(元)

抽检不合格

 

 

 

 

 

其他

 

 

 

 

 

取缔单位数

 

 

 

 

 

吊销许可证数

 

 

 

 

 

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数

 

 

 

 

 

宣 传

培 训

情 况

媒体宣传篇(次)

 

发放宣传资料(份)

 

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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