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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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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2 04:04:01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40369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充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8号
发布日期 2014-05-14 生效日期 2014-05-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实际应该废止了,但是官方没明确
相关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9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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