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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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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2 16:22:25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60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32项,其中取消19项、下放10项,建议取消1项、下放2项。其中建议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另外,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字〔2014〕100号
发布日期 2014-05-22 生效日期 2014-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5/22/art_3883_4604.html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32项,其中取消19项、下放10项,建议取消1项、下放2项。其中建议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另外,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办理;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尽快组织修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衔接落实情况请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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