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32项,其中取消19项、下放10项,建议取消1项、下放2项。其中建议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另外,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办理;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尽快组织修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衔接落实情况请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