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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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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3 10:28:04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363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修订《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7-06 生效日期 2015-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1-16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四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公告 (公告〔202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修订《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修订《广告法》与现行《广告法》相比,增加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准则条款,各广告主应当组织认真学习,切实承担起广告主的法定职责,在设计、制作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时,应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新修订《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二、各广告主应当对照新修订《广告法》的规定认真检查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对于2015年9月1日以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广告,其内容与新修订《广告法》规定不符、且拟继续发布的,应按照新法的规定重新设计、制作广告样稿,在过渡期间及早申请新的广告批准文号。
 
  2015年9月1日起,我局将依据新修订《广告法》的规定对经我局审查批准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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