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省局相关业务处室,省食品监督所:
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以下称《公告》)。2014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以下称《标准》),将《公告》要求转化为标准规定。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87号,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着力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对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根据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了解掌握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落实情况,对当前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和研判;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水平,使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工作时间
自7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
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加工经营馒头、花卷、包子、焙烤食品等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重点检查行为
一是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生产食品添加剂;二是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含铝食品添加剂;三是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膨化食品;四是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加工制作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五是其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
(三)重点抽检品种及数量
1.膨化食品、小麦粉、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获证企业的产品抽检由省局纳入下半年抽检计划,实现申证单元全覆盖,抽样工作由省食品监督所负责,抽样数据按《通知》要求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录入。
2.膨化食品、小麦粉、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小作坊的产品抽检由各市组织专项抽检。
3.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抽检由市局组织,安排各县(区)执行。
抽检样品限于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经营的产品,抽样数量按附件2执行,检测项目仅限于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市、县应按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附件3专项抽样编号要求实施抽样及送样工作,承检机构按附件2执行,抽样及检验数据均由承检机构按《通知》要求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录入。本次专项抽检工作需于9月10日前完成,抽样及检验费用由省局承担,抽检工作结束后按各市完成抽检样品数量以每样品350元标准统一划拨各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方案
要将组织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落实责任,督促企业自查
要紧密结合正在组织开展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活动,向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再次宣传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督促行政区域内的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安排专门人员,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三)强化监管,加大打击力度
要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增加抽检数量。对抽检结果应按照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研判。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广泛宣传,注重社会共治
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融入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内容中,充分调动群众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度重视、及时处理,按时反馈群众有关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投诉举报。
请各市、省直管县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局肉制品处。
联 系 人:贺智平、李斌、胡书华
联系电话:029-62288184、029-62288388、029-62288232
附件: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