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1日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3〕36号),重新组建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将第一类及第二类豁免办证部分的医疗器械备案管理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1.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核发。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
4.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 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全部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市卫生局承担的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 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及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 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 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构建防范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的受理、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承担全市食品行业、药品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和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市公安部门的协同配合。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县(市、区)所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性质认定和相关责任界定。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宣教科、信息中心)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统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电子政务建设和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网上舆情监测工作。
(二)人事科(党务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承担本级管理干部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的受理、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科
负责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全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负责食品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调度处理。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县(市、区)所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性质认定和相关责任界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做好发布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科
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抽验,参与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负责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抽验,参与食品流通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抽验,参与餐饮服务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六)药品生产监管科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审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初审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药品市场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参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承担药品批发企业开办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监督中药材市场。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管。负责药品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药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八)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参与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核。参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的日常监测。组织实施全市保建食品、化妆品专项抽验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
(十)行政许可科
监督实施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和规范。承担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政许可事项资料的受理和制证、发证工作。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现场检查验收等相关程序性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十一)稽查科
监督实施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稽查制度。依法组织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重大违法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承担案件协助调查事项的办理。监督指导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市食品药品稽查队稽查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的各类资产、资金和经费。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参与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食品总检验师1名、药品总检验师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正职12名、副职10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晋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进入有形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在生长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市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产地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六)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七)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九)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十)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固定早夜市食品摊点等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固定早夜市食品摊点等进行登记备案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登记证》的流动食品摊贩、固定早夜市食品摊点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发放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负责占道行为的监管,取缔未经许可的游摊、游贩。
(十一)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二)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三)所属派驻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