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泰政函(2013)92号)精神,重新组建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泰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职责。
6.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7.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
8.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9.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二)整合、下放和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根据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参与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三)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革工作的建议;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文秘、政务公开、保密、信访、提案、建议、史志等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方针政策,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相关政策;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三)综合协调科(挂应急管理科牌子)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科普宣传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规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对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对食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依法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内容。
(八)药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特殊药品和生产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对药品生产环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召回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药品市场监管科
承担经营、使用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市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全市医疗器械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工作。
(十一)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四、人员编制
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泰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行政编制 41名,工勤人员编制 4名。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4名(其中 1名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 (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 (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除外)。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水利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市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市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市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检查,对省局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市工商部门,市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市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执法。
(十)与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一)与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我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涉及出口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二)泰安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