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下放管理权限,明确和强化市、县(市、区)政府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
(一)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市、区)政府要保持工商、质监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其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地方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工商、质监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市场和质量监管,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努力建设国内领先营商环境;加快政社分开,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二)做好各项划转工作。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的划转工作,于2013年11月上旬完成。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由省编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划转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要自觉服从大局,有针对性地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交流干部工作安排等问题,确保体制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三、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市、县(市、区)将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及机构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地方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市、县(市、区)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研究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三)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原则上整合市和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所属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组建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县(市)检验检测机构除特殊需要的外,原则上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性的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检验检测任务。距离市政府驻地较远的市辖区,可参照县(市)的模式设置。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验检测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市、县(市、区)分别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五)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原则上在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所需编制主要从工商部门划转,不足部分在县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县(市、区)政府要妥善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一位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协管员可从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中聘任,根据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和资金渠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保障经费,提升监管水平。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边界,填补监管空白,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渔业(水产)部门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七)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市、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畅通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有序推进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
(一)统筹推进各项改革。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统筹推进改革,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健全市、县(市、区)政府职责体系,强化市场监管责任;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监管体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食品药品、工商、质监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整体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同配合。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市级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编办备案,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新机构组建工作,待市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报省政府批复。县级改革方案由市政府审批并报省编办备案,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新机构组建工作。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市、区)政府的工作,全力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省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2014年上半年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体制改革情况进行评估。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后,要保障工作经费水平不降低。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平稳过渡,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