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商务局
汕头市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
2025年6月9日
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经营规模和带动农户等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实行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原则上已获评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三)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或涉农业务收入(或交易额)占总收入(或交易额)的70%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具体指标见附件1,综合得分75分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附件2、附件5),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通知;
(二)企业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市直属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县)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意见,其中区(县)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上报到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县)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随机抽取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区(县)推荐企业及市属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市级资料评审和实地复核;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等单位意见;
(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汕头市农业农村局频道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名义授予“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生产经营情况年报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数据等相关信息,由所在区(县)农业农村局审核上报;并按照市、区(县)农业农村局需要,适时填报《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企业填写附件4《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所需材料适当简化,监测综合得分75分以上的为合格),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已取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农业农村部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分别组织监测,不纳入市级运行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区(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调查中发现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七)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八)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九)其产品在接受市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有上述第(五)项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的,应当向区(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由区(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市属企业直接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确认。
在信息变更不影响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前提下,企业继续享有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局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19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指标.pdf
2.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pdf
3.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pdf
4.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pdf
5.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