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表》(见附件);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延续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表》及其相关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表格见附件)
三、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延续。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情形的,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四、许可机关对符合要求的延续申请,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五、有效期计算办法:延续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六、其他未尽事项,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暂行办法”办理。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