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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延续工作的通知(新工商食〔2012〕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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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5 16:15:20  来源: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3213
核心提示: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延续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到期延续工作提出要求。
发布单位
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工商食〔2012〕192号
发布日期 2012-08-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jaic.gov.cn/Article/a/xxgk/mldh/zh/201208/9279.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局直属分局: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全疆各级工商部门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职责,严把食品流通许可准入关,有效地维护了食品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随着《食品流通许可证》三年有效期陆续到期,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即将启动,为保证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有效解决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到期延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一)延续申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表(见附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是否使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一单通)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储存场所、运输工具的证明文件、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没有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的也必须出据无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的证明进行备案);
 
  6.食品经营者对前三年的食品经营情况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是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经营环境、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化;二是在经营期间是否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是否报告工商部门;三是经营期间有无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否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四是使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一单通)或手工台帐和索证索票情况等;
 
  7.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食品流通许可到期延期审核要求。
 
  1.审查资质:《营业执照》与《食品流通许可证》名称字号必须一致;《营业执照》正常通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
 
  2.许可事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经营场所必须与许可备案 (已经申请准予变更的,以最新备案为准) 情况完全相符;
 
  3.有效期限:确认《食品流通许可证》届满三年,符合延续条件;
 
  4.多项申请: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延续许可的同时提出申请变更的、申请补证的、申请增减《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数量的,可以一并受理,要求提交相应法定材料,先按照变更、补证程序进行变更、补证,再办理延续许可、增减许可证副本数量;
 
  5.乳制品经营者:查看经营者使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的情况,确认已经加入系统并使用“一单通”。对发现乳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记录的或者信用等级低于C级(含C级)的,不予延续乳制品项目的许可;
 
  6.严格许可行为:受理经营者延续许可申请时,将申请人新提交的材料与许可机关备案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的、聘用的从业人员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的,立即进行现场核查,要求申请人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直至达到法定要求再办理延续许可;
 
  7.许可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或者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要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四)现场核查。在许可延续审核中,对以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一律重新进行现场核查:
 
  1.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
 
  2.食品批发经营者;
 
  3.乳制品、酒类食品经营者;
 
  4.流通环节有形市场内外的现做现卖的经营者以及不提供餐饮服务食品摊贩;
 
  5.大中型商场超市;
 
  6.日常巡查发现经营场所及经营设施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
 
  7.经营直接入口、熟食、冷冻、冷藏、保鲜食品经营者;
 
  8.有食品贮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的食品经营者。
 
  (五)审查与批准。对需要重新核查的经营者的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审查批准程序,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对其他无需现场核查的经营者,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直接核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延续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六)特别标注。在许可延续工作中,要继续对乳制品、酒类以及其他经营重点食品的经营者进行特别标注,进一步强化许可监管。
 
  (七)变更许可。食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按照变更程序一并办理。
 
  二、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食品流通许可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严格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严格执行食品流通许可的各项制度,是工商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严格主体准入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内容,更是实现履责到位防范监管风险的根本保证。
 
  为确保此次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工作有效规范的开展,各地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并注重食品流通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许可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其次要将食品流通许可的延续工作作为一次纠正偏差、消除隐患的难得机会,真正将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每项制度依法规范地落实到位。
 
  三、严格许可行为,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地要严格按照并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认真做好对乳制品流通许可进行重新审核工作的通知》(食〔2011〕4号)的要求,认真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严格开展到期延续审核工作。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规范地开展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工作。
 
  (二)现场核查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关键性环节,各地要严格有关要求,根据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不同类型和特点,按照有关规定的现场核查标准和要求,严格对申请人经营场所、经营环境、经营资质以及经营设备的核查工作。
 
  要特别强化对流通环节重点对象的许可工作,重点对象包括大中型商场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流通环节有形市场内外的现做现卖、不提供餐饮服务食品摊贩以及乳制品经营者。现场核查中要特别注重申请人各项资质的核查,引导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低成本高效率地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法律义务。
 
  (三)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规范使用率,要结合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组织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结果,针对食品流通许可软件录入中存在的漏项、缺项、填写不规范等问题,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进一步查漏补缺,切实提高许可数据质量;同时要依托食品流通许可软件,积极运用数据统计、查询、分析、报送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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