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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进口可可壳使用管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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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5 03:19:48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2462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使用可可壳粉冒充可可粉等掺杂使假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可壳使用管理,加强可可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现发布关于加强对进口可可壳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一〔2013〕203号
发布日期 2013-10-23 生效日期 2013-10-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严厉打击使用可可壳粉冒充可可粉等掺杂使假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可壳使用管理,加强可可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进口环节检验把关
 
  (一)加强对进口可可壳的检验检疫监管,对进口的可可壳要求进口商明确货物用途,禁止以食品或食品原料及饲料名义进口可可壳。
 
  (二)对于以工业或其他用途进口可可壳的,要求进口商在其中文标签或相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用途。
 
  (三)要求进口商健全进口可可壳销售流向记录。禁止将可可壳作为食品或饲料原料销售给可可制品等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可可壳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立即相互通报,分别依法查处。
 
  二、加强可可制品生产企业监管
 
  (一)严格审查可可制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可可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组织生产,严禁使用可可壳生产加工可可粉。
 
  (二)对获证企业要加大证后监管力度,对发现存在掺杂使假违法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违法产品流向下游食品生产企业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三、加强使用可可粉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要加大对使用可可粉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检查原料进货渠道和进货台账,所用可可粉等原料的来源,原辅材料和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条件,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以保证从严监管和有效监管。
 
  四、工作要求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配合,结合今年开展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排查和整治工作,认真排查可可制品以及相关食品企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机制,推动建立社会共管共治机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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