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和互联网销售食品是否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营者互联网销售食品,但没有实体店,此种情况是否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问题。根据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规定: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二、关于海东市工业园区中关村的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产销一
体情况,是否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解释为“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因此将原《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直接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为监管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留下了空间。”因此,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生产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的许可;同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自己生产的食品,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