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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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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8-15 17:06:30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303
核心提示:为深入做好山西省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晋政发〔2013〕24号)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就山西省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意见,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13]27号
发布日期 2013-07-29 生效日期 2013-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14752920/17465309.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做好我省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晋政发〔2013〕24号)精神,现就我省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二、职责调整与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在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调整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按照改革要求调整增加的编制,必须在同级机构编制空编内调剂或连编带人划转。

  (一)统一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将市、县两级的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管部门)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建制。根据工作需要,市辖区食药监管机构可作为市级食药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市、县食药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食药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和现有编制数统筹设置。

  为充实和加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力量,在原市、县食药监管部门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增加行政编制:

  1.?市、县工商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大城市每市划转4名,其他市每市划转2名;大县(含县级市)每县划转5名,中县(含市辖区)每县划转4名,小县每县划转3名。

  2.?市质监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大城市每市5名,阳泉、晋城、朔州每市3名,其他市每市4名。

  3.?通过调整各地行政编制为市级食药监管部门增加部分行政编制:大城市每市增加3名,其他市每市增加2名。

  4.?市、县卫生部门划转行政编制事宜由各市决定。

  市、县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县农业部门,行政编制、执法机构编制划转事宜由市、县决定。

  (二)加强完善市、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加挂投诉举报机构牌子。

  市、县统一组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名称规范为“XX市(县)食品药品稽查队”和“XX市XX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市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县级建制,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科级建制。

  市、县食品药品稽查队编制为:大城市55名左右,其他市35名左右;大县(含县级市)25名左右,中等县(含市辖区)20名左右,小县15名左右。经济发达、餐饮网点密集、旅游资源集中的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5名左右。

  (三)整合市、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调整充实市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力量,提升检验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

  整合县(市)所属各部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包括人员、编制、装备等),组建综合检验检测机构,构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配齐配强力量,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县(市)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为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承担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类检验检测任务。有条件的市辖区也可整合部门检验检测资源。

  鼓励各市积极创造条件,整合市级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提升检验检测科学化水平。

  (四)设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

  在全省乡镇(街办)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区)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作为县级食药监管部门的派驻机构,承担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使用全额事业编制,从各县(市、区)现有事业编制中(或连编带人)调剂解决。

  人口在5万以上的乡镇(街办)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站,每站人员编制12名左右;人口在2万至5万的乡镇(街办)可单独设置,也可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7名左右;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镇(街办)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5名左右。

  (五)加强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在乡镇(街办)确定1名领导干部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定1名公务员为食品药品协管员,在行政村(社区)确定1名食品药品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县)公安机关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大队),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分别于9月底、12月底完成。

  要做好改革过程中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增加的行政编制只能用于新组建的市、县食药监管部门,不得跨层级、跨地域使用。市、县食药监管部门增加编制前的基数以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晋编办字〔2009〕127号)下达的行政编制为准,已由市、县自行调整减少编制的须予以充实,今后市、县食药监管部门的行政编制不得调整至其他部门使用。随编划转的人员,市、县食药监管部门须无条件接收。市、县食药监管部门重新组建完成后,要结合新的职责,重新进行“三定”。市、县食药监管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核办理。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按程序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后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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