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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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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31 09:12:28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2
核心提示:《肇庆市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肇府〔2013〕31号
发布日期 2013-11-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aoqing.gov.cn/xxgk/zqsrmzf/201312/t20131218_224891.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肇庆市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按照上下协调、转变职能、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市、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
 
  严格按照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省、市已公布取消、下放和转移的涉及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通过制定政策引导、落实资金扶持等激励措施和加强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增强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自主性和主动性,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体系。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执法监管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努力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切实解决监管不力或以审批代监管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依托现有的举报投诉平台,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性举报投诉平台,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新闻媒体曝光制度,大力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流通等环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阳光执法。加快发展食品药品相关社会组织,拓宽转变政府职能的载体。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和规范行业征信机构,率先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1、整合市、县监管职能和机构。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食品安全办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及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各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名称统一称为“xx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和高要市、四会市、怀集县以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为基础,将有关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修订完善“三定”规定;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原挂牌机构调整为单独设置,整合其他有关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端州区、鼎湖区单独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肇庆高新区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与其承担社会管理事务的部门合署,实行属地管理。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
 
  2、建立健全镇级监管体系。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肇庆市各县(市、区)所属乡镇(街)分类表的通知》(肇府办〔2010〕69号)确定的乡镇类别设置基层派出机构。其中,特大镇必须单独设置;较大镇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其他镇合并设置;一般镇以便于监管为原则,按区域与其他镇合并设置。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配备3-5名编制和必要的技术设备,经济发达、监管任务较重的镇,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镇级监管机构设置方案由市会同所辖县制定,报省编办备案后实施。
 
  3、建立村(社区)级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制度。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居委会)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不单独核定人员数,由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探索建立镇(街)工作人员志愿兼任协管员制度,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协助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将原质监系统聘用的食品巡查人员整体划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管理,并相应划转相关人员经费。
 
  (三)整合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
 
  将市、县质监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编制、装备等整合划转到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全市只设立1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不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距离市区较远或检验检测任务特别繁重的县可设立检验检测工作平台,作为市的分支机构。在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过程中,可采取暂维持机构类别、级别、运作方式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等过渡性改革措施,确保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制定相关政策、监管规范及配套制度。
 
  (四)理顺监管职责关系。
 
  1、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承担的职责划入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将原农业部门承担的食用农(水)产品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将原林业部门承担的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将原经济信息化部门承担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划入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将原工商部门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将原质监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划入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整合监管队伍。
 
  根据粤府〔2013〕85号文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部分编制从工商、质监和涉及职责调整的其他部门划转。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照编制随职责走、人员随编制走、经费随事转的原则划转。具体划转编制方案依据省编办核定我市的编制总额,由市编办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下达,不足部分在市编制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市、县要强化编制调配的科学性,对职能任务增加的部门要强化力量,对工作任务减少或不饱满的部门要相应减少人员编制,合理调配人员编制。
 
  三、落实监管职责
 
  (一)地方政府负总责。
 
  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明确部门责任。
 
  1、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在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禽畜屠宰、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安全及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实现源头监管治理。
 
  2、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理。
 
  4、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5、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等相关工作。
 
  6、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7、公安机关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
 
  (三)建立沟通联动机制。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同级公安、农业、卫生、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协调、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广告应当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消费流通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嫌疑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各部门要强化衔接、配合、联动,形成监管合力,逐步建立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有效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拟定实施方案(2013年10月31日前)。
 
  根据国务院、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编办)
 
  (二)组织协调,拟定“三定”规定(2013年11月15日前)。
 
  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定”规定,报省编办备案和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指导,有序推进(2013年12月中旬)。
 
  加强对县的业务指导,做好改革工作方案和“三定”规定备案审查工作,确保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在12月中旬前完成。(市编办,各县编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参照省的做法,市、县政府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分别在11月15日前、12月中旬前完成。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县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干部调整、机构职能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等相关工作。财政和国有资产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协调资产划转等相关工作。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涉及职能机构整合及人员、编制、资产、经费等多个方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确保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3〕44号)有关规定,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守各项纪律和廉政规定,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职能、机构、人员划转到位之前,原监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不变,继续负责各自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渡期间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改革期间,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部门协调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有关人员责任。

   更多信息请查看: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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