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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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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8-30 08:23:49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26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就改革完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13〕85号
发布日期 2013-08-27 生效日期 2013-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3-0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粤府〔202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快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着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转变监管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和完善监管方式,凡是应由生产经营主体自主负责、社会组织自律管理以及事中或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批,原则上只保留准入审批,取消相关的评价、评级审批。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激励机制和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约束制度,增强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加快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体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切实解决监管不力或以审批代监管等问题,确保主要力量用于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探索整合有关资源,建立独立公正、统一规范、社会充分参与的跨部门综合性举报投诉平台,依法受理和处理有关食品药品的申诉举报,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流通等环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阳光执法。
 
  加快发展食品药品相关社会组织,拓宽转变政府职能的载体。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和规范行业征信机构,率先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曝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跟进查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市、县政府要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食品安全办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及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将相关部门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能、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水产品的流通监管职能划转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原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区,要将食品药品或食品监管职责划出,并整合其他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相关的职责,单独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原单独设置药品监管机构的地区,要以药品监管机构为基础,划入有关部门食品监管职责,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原挂牌或合署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地区,要整合其他有关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单独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未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或由市设立派出机构的地区,一律单独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
 
  (三)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根据国发〔2013〕18号文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部分编制要从工商、质监和涉及职责调整的其他有关部门划转。省编办要会同省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划转标准,并核定各市编制总额,由各市分配下达,不足部分由省、市在编制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2009年机构改革中,食品餐饮监管职能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人员、编制、经费没有划转的,此次改革一并划转。对编制划出后仍承担配合食品监管相关职能的部门,确实存在编制缺口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适当调剂补充部分编制。各地在下一步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中,要强化编制配备的科学性,对职能任务增加的部门要强化力量,对职能任务不饱满的部门要相应核减人员编制。
 
  整合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将市、县质监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编制、装备等整合划转到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各地级以上市只设立1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不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可由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实际牵头整合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根据实际设立区域性检验检测机构。县可整合现有资源组建食品药品快检快筛平台。支持各地探索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资源,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形成政社合作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在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过程中,可采取暂维持原机构类别、级别、运作方式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等过渡性改革措施,确保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监管规范及配套制度。
 
  按照编制随职能划转的原则,从市、县工商系统划转编制共3000名,从市、县质监系统划转编制共200名。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照人随编制走、经费随事转的原则划转,具体方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省工商局、质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编办、财政厅备案。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市、县要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力量建设,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构建以食品药品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市、县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将根据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大财力支持力度,对粤东西北地区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确保开展执法工作的需要。
 
  (五)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各县和东莞、中山市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在特大镇设置派出机构,在较大镇因地制宜设置派出机构,在一般镇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或“××市××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充实镇级监管力量,在镇派出机构配置3-5名编制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对经济发达、监管任务重的镇,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各地要根据划转核定的编制总额,在镇级科学合理设置派出机构,具体由各市会同所辖县制定设置方案,报省编办备案后实施。各市城区街道的食品药品执法监管工作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要配足执法力量,实行严格管理,确保监管不留死角。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探索建立乡镇工作人员志愿兼任协管员制度,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协助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将原质监系统聘用的食品巡查人员整体划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管理,并相应划转相关人员经费。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市、县政府要负总责。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支持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农业(含畜牧兽医,下同)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各地要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和水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产)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和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同级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消费流通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监管、打击、整治合力,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实施工作步伐,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应分别于今年9月中旬、12月中旬前完成。要周密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部门协调和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
 
  (二)严肃纪律,增强合力。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确保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3〕44号)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过程中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在新机构组建前,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相关单位要按既定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市、县政府的工作,不干预各地的改革措施。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凝聚共识,加强指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适时开展改革评估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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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广东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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