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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一址多照”登记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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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10 13:57:48  来源: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4
核心提示:为持续优化市场准入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堵塞税源漏洞,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作为多个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行为(以下简称“一址多照”)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6-04 生效日期 2025-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5-31
属性 意见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

现将《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一址多照”登记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一址多照”登记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持续优化市场准入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堵塞税源漏洞,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作为多个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行为(以下简称“一址多照”)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一址多照”登记行为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堵塞税源漏洞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一址多照”登记规范

(一)严格规范“一址多照”登记。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登记审核,确保经营场所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管理,并对“一址多照”的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一址多照”登记范围。

对于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情形,分属不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经营主体可使用同一地址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在登记过程中,登记人员要仔细核查股东信息及经营范围,从源头避免出现税源混淆和监管混乱问题。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一址多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抽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及时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后续的税务监管;同时,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对经营主体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税收流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主体存在涉嫌税收违法等情况,要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通过部门间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有效堵塞税源漏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一址多照”登记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别是本指导意见中的登记行为规范要求等内容,引导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二)加强业务培训。

各单位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深入学习《管理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熟悉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登记工作准确、规范。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15号)一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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