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有关中央企业:
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决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制定出台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更好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市场准入体系和市场环境,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制度型开放,通过首创性改革举措促进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维护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经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现代金融领域市场准入
(一)允许开展便利澳门居民民生类金融服务。建立健全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完善合作区澳门居民民生金融产品和服务。允许澳门政务服务智能终端在合作区特定区域布设,支持使用澳门元缴费支付。鼓励支持澳门国际银行、大西洋银行、大丰银行等澳门银行的内地分支机构在“澳门新街坊”及其它特定区域布设电子智能柜台和设立服务窗口等金融便民服务设施,针对澳门居民开展一站式金融便民服务。允许粤澳跨境车险等效先认制度适用于经横琴口岸入出合作区的澳门机动车。
(二)全面服务澳门创新资源融资需求。鼓励吸引汇聚全球优质资本和国际创新资源,支持合作区牵头建立与境内外主流证券交易机构合作交流机制,畅通创新企业投融资渠道,聚焦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葡语系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促进深海深空、无人体系、生物医药、新型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打造服务支持澳门创新创业的新高地。
(三)推动内地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和规则接轨应用。支持合作区吸引和集聚各类绿色金融服务机构,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和规则中外兼容,提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高效对接国际绿色项目和资本,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葡语系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放宽文化旅游领域市场准入
(四)优化文旅行业市场发展环境。琴澳联合制定便利国际游客跨区域旅游政策,携手构建“一程多站、综合运营、联动拓展”的跨境旅游产业链。允许注册在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导游经合作区备案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跨境执业。研究优化珠海经济特区旅游签证政策。率先推动放开澳门单牌营运车辆中的旅游客车出入合作区。
(五)优化文化演艺环境。支持开展共建“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推动表演、创作、资本、科技等优质文化演艺资源向合作区聚集,加快建设横琴国际演艺岛。在合作区建设国际文化演艺发展区,吸引澳门等境外知名制作人、演出机构、演出团队等创新发展。支持将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合作区,广东省有关部门指导合作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方式。允许经其他省级及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国内营业性巡回演出,在合作区备案即可开演。推动合作区与澳门共同举办电子音乐节、电影节、马戏节、电子竞技等国际大型活动。允许为符合条件的外籍艺术类专家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促进琴澳文化交流及合作。支持以中外合作办学等形式,在合作区设立国际艺术学院。
三、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市场准入
(六)支持合作区建设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利用琴澳一体化开放融合的体制优势,围绕先进技术应用推广,设立粤澳横琴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以企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建立与境内外重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创新联合体的联系机制,对接澳门、葡语系国家和其他国际创新资源,吸引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合作区,加快汇聚境内外前沿技术创新成果和高端创新要素。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循环,推动境内外先进创新成果直接在合作区应用转化,加速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先进技术在相关领域直接应用。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投资平台,搭建创新资源与投资机构交流渠道,吸引境内外优质投资机构对先进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与长三角、合肥等其它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共享创新资源和需求信息,对接技术转化流程和评价标准,一体化协同推进。
(七)优化创新创业准入环境。创新实施“居住在澳门、工作在合作区”、“科研在澳门、转化在合作区”模式,精准链接一流人才引进。允许领衔科学家在其承担的科研项目任务范围内,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等进行绩效评价。加快建设澳门大学校园与合作区之间新型智能化口岸,便利境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入境合作区。建立合作区科研试点单位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对合作区科研设备、样品、试剂、耗材等物资入境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深入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授权拱北海关开展检疫审批,对满足生物安全管控要求的科研用生物材料进一步优化海关通关流程。
(八)加强科研管理规则衔接。优化合作区科技资金跨境流动监管,支持银行为合作区内的科技企业设立直通渠道,经常项目科研资金可便利拨付至澳门牵头科研单位。支持在合作区的澳门科研单位参照澳门有关标准编制科研项目收支预算。推动跨境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预算调整可由项目依托共建单位自主办理,按照澳门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合作区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科研经费(含省级和市级科研资金)采取总项目预算控制,不设置细化科目,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使用、自主安排经费支出。
(九)推动合作区全域建设海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支持合作区全域规划建设海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以口岸、产业园区、城市道路、地下管廊、空中海上运输线路为依托,面向需求开放物流配送、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城市管理、边境管控、文化旅游等场景,汇聚智能无人体系产业和创新资源。支持合作区参与统一的底层基础数据体系和开放服务应用平台建设。支持合作区按市场化原则举办全球智能无人体系展会暨无人系统装备大赛。进一步推动合作区无人驾驶空域开放,优化飞行活动申请审批流程,缩短申请办理时限,研究试点开通合作区与澳门及周边海岛等地无人机、无人船跨境跨域物流运输航线。支持设立在澳门注册、在合作区运营的相关国际性产业标准组织及认证机构。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制定针对无人体系的保险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支持依托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加快智能无人体系经验海外推广。
(十)推动绿色能源国际认证平台建设。支持重点行业企业联合成立在澳门注册、在合作区运营的国际绿色能源认证中心,重点面向粤港澳大湾区、葡语系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认证业务。建设国际绿色能源认证和交易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对认证凭证的生成、核发、交易、核销、统计全生命周期管理,配套碳资产管理、碳交易及电碳计量平台等辅助功能,建立健全交易功能体系。
四、创新医药健康领域市场准入方式
(十一)放宽中医药市场准入。鼓励澳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粤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心研发、生产。允许粤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心承接广东省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委托配制。支持经由粤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心研发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不开展Ⅰ、Ⅱ期临床试验。
(十二)放宽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鼓励开展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研究,探索将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支持合作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Ⅱ、Ⅲ类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合作区企业生产境内获批临床使用的Ⅲ类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研究琴澳特定专用渠道便捷配送合作区澳门居民购买的合理自用非处方类药品的可行性。
(十三)支持新型医疗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制定干细胞制剂质量复核检验的专业细胞检验机构、实验室的相关资质认定标准,支持引进和建设具备细胞治疗产品检定专业能力的第三方药物检验机构、实验室。推动在合作区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医药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支持合作区医疗机构利用前沿检验方法开展体检分析及诊断。放宽临床试验中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审批程序,对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备案权限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下放至广东省主管部门。支持合作区发展数字疗法、移动医疗。
(十四)放宽港澳医疗机构准入限制。鼓励在合作区设立港澳独资、合资医疗机构,制定支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作区开办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完善琴澳双向跨境转诊合作机制,优化转诊流程,对紧急转诊病人开通“绿色通道”,实现点对点跨境转诊服务。在充分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前提下,以澳门市民门户系统“一户通”为基础,试点建立粤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文书及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互通机制,便利澳门居民跨境就医。
(十五)支持高端医美产业发展。鼓励境内外知名医疗美容机构落户合作区。合作区研究提出医疗美容产业发展需要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和产品清单,协助相关企业开展注册。允许外籍高水平医疗美容医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后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五、放宽专业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十六)优化港澳专业服务业准入条件。支持合作区依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合作区创新主体做好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允许港澳验楼服务、物业服务等公司在合作区便利化运营。允许港澳承建商地盘经理、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检验人员等在合作区便利执业。允许港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合作区提供服务。推动单向认可港澳养老护理型人才职业资格。
六、放宽其他领域市场准入
(十七)放宽数据通信领域市场准入。营造趋同澳门的国际互联网开放环境。支持发展创作者经济,探索建立数据元宇宙等产品确权出海中心,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和国际合作。允许珠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联合建立专用科研网络并依法进行管理。在国家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充分保护个人隐私,探索制定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规则标准,加快实现科研、医疗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探索跨境数据服务交易、监管规则标准制定等。
(十八)便利通关入境环境。探索试点合作区内企业单侧申报。优化海关对真空包装的集成电路产品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协同模式。推动在横琴口岸实施出境与安检合作“一次过检”。研究增设横琴口岸水运口岸功能的可行性,推动法拉帝游艇码头相关水域开放,加快设施改造,满足游艇停靠条件并赋予其出入境查验功能,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落地。支持在合作区选定的特定区域建设琴澳直航新通道,推动其作为横琴口岸附属监管作业点,便利澳门居民往来合作区。
(十九)完善企业商事服务。支持在合作区登记的经营主体在名称中使用“横琴”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字样。授权委托合作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商标受理窗口可以直接受理在合作区内有经营场所或固定联系机构的澳门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支持合作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接澳门市场监管规则,推出经济领域免罚清单。
(二十)创新发展澳门特色品牌产业。利用合作区“一线”货物免保税政策,选择境外高附加值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支持境内外珠宝玉石企业集团、机构在合作区开展珠宝玉石加工、鉴定、展览、交易等业务。推动澳门知名餐饮品牌和传统美食进驻合作区,由澳门主管部门或商协会出具相关认证文件,经海关认可后,允许其食品、原材料等减免进口报关和检验检疫手续进入合作区,其中涉及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按现行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合作区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商贸会展等产业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企业评定。
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协同高效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广东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要对措施落地给予全方位支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沟通衔接。合作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周密安排部署,围绕特别措施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同时,有关部门和广东省等方面要同步完善监管规则,坚持放宽准入和加强监管结合并重,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确保有关市场准入限制“放得开、管得好”。本措施实施过程中,涉及需调整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按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办理。本文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做好督促检查,对实施效果组织专项评估,适时研究制定合作区新一批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