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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青海省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青发改营商〔2025〕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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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05 17:33:35  来源: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9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发改营商〔2025〕351号
发布日期 2025-05-26 生效日期 2025-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极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全面清理和整改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线索归集、核实整改、案例通报等长效机制,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积极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理整治重点

本次清理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各类规定文件,以及各级政府部门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做法情形。主要包括:

(一)国家层面已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

(二)审批依据法律效力不足;

(三)行业壁垒造成准入规则不平等;

(四)政府监管能力不足不敢进行审批;

(五)违规扩大审批范围、变更或增设审批条件;

(六)审批权下放形成区域间市场壁垒;

(七)对外地企业设置准入限制;

(八)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要求,违规设置外资企业准入限制;

(九)因新业态新领域监管空白导致政府在土地、规划、消防等要素保障环节不作为、不予审批或者推诿审批职责;

(十)准入要求设置矛盾,互为前置条件;

(十一)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不清晰不透明加大经营风险;

(十二)准入标准过高、审批流程过长;

(十三)无故拖延审批或已经获得审批但政府拒绝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十四)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通报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类似的违规情况;

(十五)其他违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情形。(详见附件1)

三、清理整治工作步骤

(一)市场准入壁垒线索征集。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APP和小程序发布《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征集公告》(附件2),并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张贴,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5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梳理自查涉市场准入相关规定文件。省级涉市场准入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牵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逐条对照所依据的上位法进行梳理,对违规增设准入事项或条件、违规扩大准入范围等情况,要一律纠正;对既无上位法依据,又无相应法定程序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定,要一律废止。按照分领域、分地区,下管一级、分级负责原则,省级涉市场准入相关部门指导市州各行业相关部门,市州各行业相关部门指导区县各行业相关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同步开展上述工作。梳理自查工作结束后,填写《涉市场准入壁垒文件梳理自查清单》(附件3),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本级及所属辖区《涉市场准入壁垒文件梳理自查清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6月底前完成)

(三)推动文件修改或废止。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省级涉市场准入相关部门推动文件修改废止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办理;涉及地方政府规章的,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审议后按程序办理;涉及省级部门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督促制定部门限期修改或废止。文件修改或废止工作原则上在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完成,未如期完成的,需正式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期限。市州、区县两级清理工作参照上述安排执行。(9月底前完成)

(四)扎实做好核实整改。针对公开征集、上级转办、新闻媒体等渠道收集的问题线索,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省发展改革委移送省级相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实整改。涉省级部门的问题线索,省级相关部门开展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限时整改。涉市州的问题线索,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核实整改。涉区县的问题线索,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区县做好核实整改。核实整改完成后,填写《市场准入壁垒问题线索核实整改情况表》(附件4),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本级及所属辖区《市场准入壁垒问题线索核实整改情况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期坚持)

(五)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指导。对于成因复杂、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整改难度较大或久拖不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指导。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核实、整改工作,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谎报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梯次运用提醒敦促、行政约谈、立案调查、行政建议等手段,深入推进问题整改。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长期坚持)

(六)健全案例归集通报。省发展改革委归口建立全省市场准入壁垒问题线索核实整改工作台账,并适时会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问题线索核实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定期报送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并按期完成整改的,推荐进入国家通报表扬案例。

(七)新闻媒体全程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与新华社青海分社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线索共享、案例同查、典型共报、经验同推工作机制,实时共享舆情信息、市场反馈、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及核实整改情况。新华社青海分社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和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及典型案例排查报送工作,抓好日常工作落实。集中清理整治结束后,市场准入壁垒核实、整改、清理等工作转为常态化机制。

(二)密切协同配合。省级涉市场准入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积极配合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按照现行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要求,省级涉市场准入事项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及时填写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附件5),于5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媒体平台等方式,广泛向经营主体征求隐性壁垒意见建议,引导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同时,要及时公布整治进展和成果,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情形

2.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征集公告

3.涉市场准入壁垒文件梳理自查清单

4.市场准入壁垒问题线索核实整改情况表

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人员名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雷有珍;6316491 6318705(传真)

邮箱:qhyshj@163.com

省 商 务 厅:马玮媛;6321719 6321782(传真)

邮箱:qhswtgpc@163.com

省市场监管局:吴海涛;6128889(兼传真)

邮箱:qhssjjdjc@163.com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   关于开展青海省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附件)

 地区: 青海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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