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管理,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能力水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四川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具体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局。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方便及时沟通交流。
联系人:邱风轶,联系电话:028-86607629,邮箱:374834442@qq.com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4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处
邮编:61006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附件:四川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四川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要求(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综合类考试机构和焊接类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分级发证) 电站锅炉司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氧舱维护保养、客运索道修理和司机、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和操作、安全阀校验等作业项目由省局发证,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发证机关发证。
第四条(部门职责)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考试机构综合管理工作。建设考试机构备选库、考评人员库、焊接技能教师库、考试题库。实施焊接类考试机构、职业技术院校设立的考试机构、省本级发证项目综合类考试机构的首次确认、变更确认及监督管理,以及省本级发证项目综合类考试机构的委托。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考试机构的首次确认、变更确认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发证机关实施本级发证项目考试机构的委托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考试机构的考试过程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发证机关实施本级发证项目考试机构的委托工作。
第五条(考试机构职责) 考试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质量,上报并公布考试结果;
(二)公布考试机构的考试地点、考试计划、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考试程序等事项;
(三)每年1月份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四)协助建立、修订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题库,不得售卖或变相售卖题库;
(五)采用全省统一的考试系统、题库及评分标准;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现场影像、音频资料、焊接考试试件保存期不少于3年,考试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规划布局) 按照“考培分离、控量提质、供需平衡、便民惠企、促进就业”的原则,特种设备数量(不含气瓶、压力管道,下同)少于3万台(套)的市(州),可确认2家综合类考试机构进入备选库;3万至5万台(套)的市(州),可确认3家综合类考试机构进入备选库;5万台(套)以上的市(州),可确认4家综合类考试机构进入备选库。
焊接类考试机构一般应具备A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制造资质。
第七条(鼓励有能力的院校参与)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开设特种设备相关专业,支持职业技术院校面向本校全日制专业教育的学生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要求
第八条(基本条件)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专项要求》(附件1)规定的基本条件;焊接类考试机构还应当同时满足《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要求。
(二)应当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考试场地,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并满足考试环境和安全要求。
(三)综合类考试机构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历。焊接类考试机构焊接技能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理论考试场地应当具有自有计算机考试机位不少于30个(焊接操作人员考试机位不少于6个),并能使用四川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具备防考试作弊功能。
(五)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场所应具有考试全过程视频监控和记录设备,保证全覆盖且清晰可辨。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比对成功方可参加考试。理论考试机位应当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机位必要时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第九条(人员规定) 考评人员和焊接技能教师实行实名注册管理,考试机构依据自身考试项目推荐人员,市(州)局对推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经省局考核评价合格后注册入库。
考试机构在全省考评人员库、焊接技能教师库中遴选聘用。考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考试机构担任考评人员,不得兼任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
专职人员、考评人员、焊接技能教师每年参加不少于4个学时的考核工作相关专题培训。
专职人员主要负责考试项目组织实施、资料核查、信息发布、档案保存等管理工作。
考评人员主要负责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关的监考、面试、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十条(设备要求) 按考试大纲要求采用实物现场实际操作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当参照特种设备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使用管理。
采用模拟机考试的项目,模拟机必须具备拟模拟设备仿真效果,且应满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
租赁考试设备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5年。
第三章 考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组织) 发证机关在受理考试申请后,将考试申请人信息推送到其委托的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及时将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考试申请人,并报送发证机关。
考试机构应当在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前5个工作日,将拟公布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考试资料进行抽查核验,及时向考试机构反馈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理论考试规定) 理论知识考试期间,考试机不得具备互联网查询和远程控制功能,考试机内不得有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项目相关内容,同一考场内不得少于2名监考人员。
第十三条(实际操作考试规定)考试机构的实际操作考试以分组(场次)进行。综合类考试机构的实际操作考试每组(场次)考试设置考评组长1名,至少配备2名考评人员(含考评组长),对应试人员的考试过程及成绩,至少需要2名考评人员签字确认;焊接类考试机构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每组(场次)应设置2名以上监考人员。
考试大纲规定实际操作考试可采用面试方式实施的考试内容,应全程录像录音,并能清晰记录识别考评人员和应试人员的问答过程。
采用模拟机考试的,模拟机不得明示部件标识及提示。
焊接作业考试前,考试机构监考人员应与焊工共同确认,在考试试件上标注焊工考试编号和考试项目代号。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考试机构应建立完善考试档案,包括考试人员的考试日期、考试编号、考试成绩、考试试件及现场影像音频等资料,能全面准确追溯考试过程。
焊接考试试件可采用拍照方式存档,照片应能清晰记录焊工考试编号和项目代号。(保存形式见附件2)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作业考试规定) 发证机关应对申请人申请气瓶充装作业的气瓶品种进行核实,委托具有相应气瓶品种考试条件的考试机构进行考试。
第十六条(特殊情形) 考试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场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特殊情况或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委托考试的发证机关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考培分离) 考试机构实施考培分离,不得强制考试人员接受考前培训,不得推荐或者变相指定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不得向培训机构推荐考试人员。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考试项目相关的培训、辅导等活动。
第十八条(变更管理) 考试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
(一)现场考试场地发生变化的;
(二)考试作业项目发生变化的;
(三)专职人员、考评人员发生变更的。
第十九条(能力复核)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考试机构能力复核,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一)考试机构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是否持续满足考试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考试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及对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考试过程视频音频、评分记录及焊接考试试件等档案资料;
(四)专职人员、考评人员、焊接技能教师培训情况;
(五)其他应当复核的内容。
市(州)局每年11月底前将考试机构复核情况报省局。
第二十条(退出机制) 考试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移出备选库:
(一)不能持续保持考试机构基本条件,或者质量管理制度、考试作业文件未有效实施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变更确认的;
(三)聘用未实名注册的考评人员或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开展考试工作的;
(四)违规以面试代替实际操作考试的,或实际操作考试存在缺项漏项的;
(五)档案资料保存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专职人员、考评人员、焊接技能教师培训的。
第二十一条(退出机制) 考试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考试,移出备选库。考试机构及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再承担考试任务和考评工作。
(一)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从事被委托考试项目相关培训,培训考试“一条龙”、以“包过”噱头招揽考生的;
(三)违规跨区域组织考试的;
(四)未进行人证比对的;
(五)未保存视频音频,或视频音频保存不完整2人次及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考试人员作弊行为2人次及以上的;
(七)考试过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理论知识考试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理论知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相关人员处理规定) 发证机关或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发证机关公信力的,按照行纪衔接、行刑衔接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综合类考试机构: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中不含金属焊接或非金属焊接考试项目的机构;
(二)焊接类考试机构:仅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中金属焊接或非金属焊接的机构;
(三)发证机关:负责审批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