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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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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24 10:06:24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为做实信用承诺管理工作,夯实信用监管事前环节,构建信用承诺、守诺核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体系,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23 截止日期 2025-02-2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山东
备注  

为做实信用承诺管理工作,夯实信用监管事前环节,构建信用承诺、守诺核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体系,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邮件或信函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至2月23日。

邮箱:sdgsxyc@shandong.cn

通信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43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531-51792130,邮编250014。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做实信用承诺管理工作,夯实信用监管事前环节,构建信用承诺、守诺核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体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原则,以开展信用承诺管理为着力点,明确承诺事项,强化承诺后核查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各司其责、运转顺畅的信用承诺闭环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监管风险,促进审管衔接,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信用承诺是经营主体在市场监管领域申请行政许可、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依法守信经营等方面作出的承诺或声明。主要包括审批替代型、主动公示型、信用修复型三种。

审批替代型承诺:即许可类承诺。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时,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作出的符合许可条件承诺,先行准予许可,许可后实施相关核查工作。可以采用承诺许可的事项,由国务院、省、设区的市政府决定。

主动公示型承诺:经营主体就产品或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发布声明或公开承诺,保证践诺履约。

信用修复型承诺:存在失信记录的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市场监管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对信用承诺作出的规定,系统梳理市场监管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的信用承诺事项,建立《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确定信用承诺事项名称、类别、依据等,明确“承诺信息采集录入、承诺信息核查(监管)、不实承诺处理、不实承诺信用修复”等各环节任务分工。清单随依据变化动态调整。

(二)规范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信用承诺信息公示的重要平台。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公示系统,自主公示信用承诺事项及承诺内容。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在各条线信息化系统采集的经营主体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认定的不实承诺应公示信息,应当通过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开展守诺践诺情况核查。强化审批监管衔接,审批机构采集的信用承诺信息定期推送至各专业领域监管业务系统。对审批替代型承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等方式依法依规履行核查职责,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开展承诺事项监督的,以及主动公示型、信用修复型等不需要核查的承诺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虚假承诺投诉举报的,及时进行检查。

(四)依法处置不实信用承诺行为。经营主体作出承诺后,对在核查、投诉举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除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外,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违反审批替代型承诺。经营主体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经营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属于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资质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违反主动公示型承诺。经营主体未按自我声明承诺开展经营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标志,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除相关自我声明。符合召回条件的,依法召回声明对应产品。

3.违反信用修复型承诺。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充分运用“三书一函”制度,通过提醒敦促、责令整改、责任约谈等方式督促经营主体履行信用承诺,落实主体责任。

(五)依法实施不实承诺信用惩戒。对不实承诺失信经营主体,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可采取下列信用惩戒措施:

1.公示不实承诺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实承诺信息公示范围,通过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一是不履行承诺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二是作出虚假承诺,依法被撤销许可证件的;三是提供虚假材料,依法被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

处置不实信用承诺行为的审批机构、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应当将不实承诺应公示信息录入本条线信息化系统,并共享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具备不实承诺信息录入条件的,可以直接录入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模块,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提交虚假信用承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不得参评市场监管部门荣誉评选,已经授予的依相关规定撤销已取得的荣誉。

3.限制承诺政策适用。对以承诺方式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后,被认定为不实信用承诺的,在不实信用承诺修复之前,不得再次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

4.纳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将经营主体不实承诺信息纳入山东省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有针对性提高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并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现场检查。

5.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

(六)做好不实承诺信息公示修复。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期限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最长不超过三年。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不实承诺信息公示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1.不实承诺信息公示已满六个月。其中属于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实承诺信息公示已满一年;

2.已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3.自不实承诺信息公示之日起,未再产生不实承诺信息;

4.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把加强信用承诺管理作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协调,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要加强对各业务条线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领域本地区信用承诺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

(二)加强审管衔接。信用承诺管理工作涉及审批、监管、执法多个环节,需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信息共享、职责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审批机构要及时将审批承诺信息推送相关专业领域监管机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认定不实信用承诺的要及时将不实承诺信息推送审批机构。要针对信用承诺管理事项的不同特点,适时开展工作会商,研究具体操作规程,逐步健全完善信用承诺管理闭环。

(三)加强技术支撑。省局审批机构、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执法机构要按照信用承诺管理工作需要,商定信用承诺数据共享的标准、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现有信息化系统,保证信用承诺及不实承诺信息各环节及时记载、共享和公示。

 

 地区: 山东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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