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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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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04 15:44:40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81
核心提示: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03 截止日期 2024-12-1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重庆
备注  
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胡玉君;联系电话:89181876;电子箱:fgc89188806@126.com。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2025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以来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举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

1.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023—89071217。

2.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23—63963682。

(二)微信举报。“美丽重庆”微信公众号。

(三)来信举报。收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环南路10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来访接待室,邮编:401122(需注明有奖举报)。

(四)电子邮箱举报。发送电子邮件至cehbyjjb@163.com。

(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媒体工作者使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参与有奖举报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直接受理的和市公安局移交的有奖举报线索和进行统一受理和甄别,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确定调查处理单位并立即交办。重大环境违法线索、跨区域案件线索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处理,其余均由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统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受理的有奖举报线索,涉嫌环境犯罪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区县公安局调查处理,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跨省的案件,由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对举报线索明显不涉嫌环境犯罪的,或经查证不涉嫌犯罪但涉嫌环境违法行政违法的,移交市生态环境局甄别处理。

调查处理部门应在收到交办的举报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案件特殊不能及时调查的,应向举报人说明原因。调查结束后将结果和奖励建议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 有奖举报范围: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隔离防护网,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农家乐等),堆放、运输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物品的仓库码头,非法从事采砂或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及畜禽养殖活动;

(五)因城镇排水管网存在缺失破损、错漏混接、淤堵塌陷等问题,导致生活污水直排溢流;

(六)水质明显异常(发黑、发黄、发白等)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河段长度100米(含)以上米或河流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

(七)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白等)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河流、水库、坑塘、沟渠等公共空间水体(不含经营性水体);

(八)违法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九)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等;

(十)未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虽获得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但未按批复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包括但不限于排放位置、排放水量、排放浓度等);

(十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挖掘机、起重机、压路机等)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

(十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十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五)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十六)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十七)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十八)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九)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占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设施)损坏、污水处理设施无故停用;

(二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十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为;

(二十三)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

(二十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十五)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

(二十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十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二十八)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二十九)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十)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十一)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十二)从事环评文件编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审定和核查等领域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十三)违反水、大气、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十四)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有奖举报情形。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二十),及(三十四)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至(二十六)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至(三十三)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举报情形,除获得本条(一)(二)(三)项奖励外,按当次罚款金额的5%再给予奖励;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举报情形按照该类违法行为罚款下限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线索发放的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五)对追究刑事案件的举报情形,除获得本条(一)(二)(三)项奖励外,按照该类违法行为罚款上限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线索发放的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六)举报人能提供与被举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任职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举报时属于被举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额外奖励人民币10000元。

除物质奖励外,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七条 对通过举报避免发生或者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通过举报信息避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及时发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二)通过举报信息及时发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30000元的奖励。

(三)通过举报信息及时发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50000元的奖励。

(二)通过举报信息及时发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100000元的奖励。

本条奖励与第六条所列奖励不可兼得,按照就高原则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第八条 获得奖励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二)举报线索较隐蔽调查困难时,可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必要时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四)举报信息与案件查处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九条 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受理的,奖金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放。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受理的举报线索属实,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调查终结、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或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调查处理部门对奖励标准进行确定,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发放。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本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

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无正当理由无法电话联系或逾期不提供银行转账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邮戳或电话、微信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者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不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由接受举报的单位负责通知举报人,并告知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不得将举报人联系方式告知调查单位和被调查对象。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一天最多举报不超过5个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励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系统和公安机关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在职干部职工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有奖举报工作的指导,对有奖举报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表扬。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时,参照本办法在专项行动期间设定有奖举报范围、奖励金额等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渝环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docx

 地区: 重庆 
 标签: 举报 指导意见 违法行为 奖励 查处 环境保护 有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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