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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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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03 09:58:26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更好发挥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02 截止日期 2024-12-2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浙江
备注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更好发挥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和个人意见。请于12月2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人:孟一丁,18768128311;陈双斌,13656670505,邮箱:552449368@qq.com。

附件: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

本办法适用于省标技委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省标技委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监督检查省标技委的工作,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的考核评估;

(五)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

(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省标技委;

(七)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标技委,为省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科院)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省标技委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并定期汇总分析全省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省标技委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地方标准立项、评审、报批、复审等环节中的技术评估工作;

(四)建设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并定期组织更新;

(五)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管理及标准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地方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重要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实施信息反馈和相关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及时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反馈;

(九)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十)承担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省标技委委员由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九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来自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条 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并积极参加本省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五)所在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职务;

(三)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省标技委工作程序;

(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主持省标技委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复审等省标技委重要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等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单位委员由标准化需求明显、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标技委活动。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三)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2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应为秘书处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经费。

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申请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由专家委员兼任。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标技委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的,省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由21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家委员各不超过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省分标技委应当由所属省标技委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

省标技委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顾问不参与省级标技委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省标技委委员人选应在省市场监管局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公开征集,征集期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省标技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参加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评估和复审等工作;

(三)按时出席省标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

(七)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及省标技委组织的培训;

(八)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省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省标技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省标技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省标技委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

秘书处承担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限制委员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技术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一)未履行所在技术委员会组织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所在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导致所在省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为单数。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省标技委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省标技委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省标技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标准工作组根据标准制修订等具体工作需要,在本技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标准工作组的设立、运行、调整与撤销,并按照章程自行组建和管理标准工作组。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四条 省标技委的组建程序为:申请筹建、公示、同意筹建、申请成立、公告成立。

第二十五条 申请筹建省标技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属于省标技委业务范围内的地方标准或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3项;属于分技术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地方标准或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1项;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省标技委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表1),内容包括省标技委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需经过5名以上来自本专业领域和标准化专业领域不同单位的专家论证)、国内外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省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质科院对申请筹建的省标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拟承担秘书处单位的条件等进行技术评审。

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同意筹建。

第二十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省标技委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成立省标技委的文件;

(二)省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省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信息库和标准化工作规划(未来3至5年);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表2);

(七)省标技委登记表、专家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表3、表4、表5、表6)。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期届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该省标技委的筹建。

第二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质科院对筹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评审未通过的,告知筹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该省标技委筹建。

第三十条 批复成立后3个月内,技术委员会应当召开成立大会和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技术委员会章程、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并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编号,标技委和分标技委的代号分别为ZJ/TC×××、ZJ/TC×××/SC××。

第三十二条 需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应当由所属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筹建单位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的规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省标技委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省标技委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省标技委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届满3个月前,筹建单位应当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届满45天前,省标技委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省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工作计划;

(三)本届省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省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省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六)下届省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七)筹建单位公函。

第三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质科院对省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同意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省标技委在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省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委员调整时,技术委员会需向筹建单位提交申请,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变更登记表》。筹建单位审核同意后,附委员调整书面公函,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组织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八条 省、设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省标技委应当通过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监督考核等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标技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并抄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秘书处承担单位所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审议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五年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及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四)委员调整建议;

(五)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七)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八)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技术委员会表决需3/4以上委员参加,2/3以上参与表决委员同意,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开展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能力。

第四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经费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技术委员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省标技委的印章和委员证书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省标技委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市场监管局。

省标技委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四条 省标技委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筹建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或筹建单位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和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情况;

(三)技术委员会内部管理情况;

(四)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成立不满一年的技术委员会不参加考评。

考评细则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参与对技术委员会考评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评情况。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成绩显著的专家委员,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表扬。

第四十九条 省标技委的考评采取书面考评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考评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受考评省标技委总数的10%。

第五十条 技术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违规使用标准化技术组织印章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五)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三)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或委员,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2020年2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区: 浙江 
 标签: 市场监督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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