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明确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项下进口库存商品销毁和商品退运申报要求,提升海关统计精准性,方便企业办理相关通关手续,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跨境电商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对跨境电商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9日。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跨境电商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跨境电商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明确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项下进口保税库存商品销毁和商品退运申报要求,提升海关统计精准性,方便企业办理相关通关手续。,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第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仓储企业经货权所有人授权后,可按照本规程申请销毁处置:
(一)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
(二)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的;
(四)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且无法退运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的;
(六)其他无法内销且无法退运情形的。
第二条 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实施销毁的单位(以下简称“销毁处置单位”)经营范围应包含销毁、回收或固体废弃物处置等,具备相应的销毁处置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商品的销毁处置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仓储企业申请销毁处置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资料:
(一)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销毁处置的情况说明、销毁处置方案及申请销毁商品货权所有人的授权证明;
(二)《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见附件1)、《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见附件2);
(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以及仓储企业与销毁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仓储企业凭海关审核同意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办理出区申报和销毁处置手续。销毁处置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销毁处置应在海关审核同意之日起60日内完成,因正当理由无法在60日内完成销毁处置的,仓储企业需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
第五条 销毁原则上应在区域(中心)外进行,由仓储企业申报卡口登记核放单办理销毁商品出区手续。仓储企业应在卡口登记核放单备注栏内注明《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的编号。
第六条 销毁处置单位应对装卸、运输、销毁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并妥善留存视频资料。
第七条 销毁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仓储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销毁过程的视频记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见附件3)等有关材料,并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核放单,核放单备注栏内注明卡口登记货物核放单编号。销毁处置获得收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
第八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退运出境的,以及“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模式下出口商品由境外退运至原区域(中心)的,企业应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4561)。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对于以“区内物流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34)或“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33)自境外进口的保税物流仓储货物需退运出境时,参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