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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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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28 09:38:10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8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省进一步推行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新模式,推动行政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5 截止日期 2024-11-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四川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省进一步推行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新模式,推动行政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6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sjzfjszd@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在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二、信函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综合执法稽查局(邮编:610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在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关于在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在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推行服务型执法,推动行政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着力构建服务有效、监管有力、执法有度的食品安全服务型执法机制,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服务型执法是在严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推动行政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落实管理,实现执法、服务、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执法理念和模式。

——坚持预防为主,服务在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和违法行为常态化监测、信息处置和反馈机制,让服务跑在监管执法前,帮助经营主体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对违法风险高的经营主体实行精准服务,降低违法风险。

——坚持公平公正,宽严相济。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公平公正、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坚持智慧执法,高效务实。统筹考虑政策合规性、企业承受力、主客观性、基层执行力等,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鼓励采取智慧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对经营主体实现精准执法和定制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三)主要目标。聚焦食品安全执法存在的难点问题和经营主体“急难愁盼”问题,制定针对性和人性化的执法措施,强化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做到监管“无事不扰”、服务“无处不在”,将政策法律宣传、质量技术基础服务、风险排查管控、合规经营指引等服务因素贯穿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加强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促进执法公平透明,实现稽查执法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通过推行食品安全服务型执法,打造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加强事前教育预警

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采取预警、提醒、建议、约谈、普法等方式,把预防违法行为发生、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强化经营主体违法风险防控意识,实现行政指导与严格监管相得益彰。

(四)加强常态化沟通。建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局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对成长型、龙头型重点企业,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联系,其他分管负责同志联系数量不等的企业。建立联络专员机制,确保沟通联络畅通。重点企业原则上每半年走访1次,主动向企业宣传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市场监管领域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时限,立项督办。

(五)推行标签式普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查询服务平台,按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门类、服务监管领域等对法律法规进行标签化分类,不断迭代提升平台智能化程度,为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查询服务。发布食品安全合规指引清单,内容涵盖合规经营事项、违法行为表现、常见违法主体类型、违法责任、合规经营建议、指导机构等,全方位加强食品监管领域的行政指导。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阵地建设,将普法活动覆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抽查检验、专项整治等全方位全过程,实现普法、管理、执法、服务有机融合。

(六)提供门诊式服务。设立咨询服务智库,吸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法律服务智囊团、技术机构专家团队等作为智库专家。借助咨询服务智库专家力量,线上通过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回复企业咨询;线下组织专家团队进厂入企实地服务,采取专业培训、指导工艺改进、协助制定标准等方式,分析产业瓶颈,改进生产工艺,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专题式助企。开通市场监管专题式助企媒体频道,聚焦重点产业链,邀请行业专家参与互动,重点宣讲政策法律、标准质量等内容,解答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借助媒体力量进行广泛宣传;不断迭代升级市场监管专题式助企频道,打造一链一特色,不断扩大产业链覆盖面,提升知晓度和好评度,为产业助力,为企业赋能。

三、规范事中执法行为

针对食品经营主体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推行分类、梯次、精准执法、容错纠错机制,注重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为经营主体纠偏扶正、防微杜渐,避免机械教条式、简单化“一罚了之”的执法思维、习惯和方式。

(八)严格坚持过罚相当。坚持过错与处罚程度相适应,科学审慎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得畸轻畸重或显失公平,不得区别对待当事人。综合考量区域经济水平与处罚的惩处效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和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实施指导性案例制度,促进执法尺度统一。

(九)准确适用轻微免罚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领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适用《食品安全领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统筹运用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提醒、回访等措施,强化经营主体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十)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挑战道德底线、制假造假、“两超一非”、累教不改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十一)健全“容错期”服务型执法机制。推动建立“容错期”服务型执法工作细则,在依职权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对符合细则适用条件同时自愿接受整改的涉案主体给予相应整改期限(“容错期”),促进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类案再发,实现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四、加强事后延伸服务

把服务贯穿于监管、执法全过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深刻分析原因、制定回访办法,把行政执法与跟踪服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支持失信企业重塑信用,健全信用分类分级,构建差异化服务模式。

(十二)强化事后案件回访。明确日常监管机构作为执法后续延伸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对被处罚经营主体进行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分析问题原因,加强帮扶指导。根据其需求,主动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提供合规建设指引,引导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做好服务型执法事后回访记录,抓好问题办理落实,实现行政执法与跟踪服务有机统一。

(十三)做好类案摸排。案件办结后,对舆论热点、新兴业态、涉及面广以及群众关注度高的行业、领域,开展类似违法行为摸排,深刻剖析问题根源。对普遍存在的现象,开展专项行动,帮助经营主体及早发现问题;对个例或少数案例,集中开展行政指导,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通过查处一案,实现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十四)加强信用修复服务。畅通信用修复受理渠道,优化信用修复办理模式,线上开展材料预审,及时反馈修复进度,力争做到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办结。建立信用修复快办机制,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经营主体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和融资信贷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可以按规定开辟应急“绿色通道”。做好信用修复问题解答,强化信用修复政策宣传。

五、强化组织实施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服务发展有机结合,建立事权划分、部门包联、协同联动、工作指导、督查督办、调度通报、教育培训、评先树优等工作机制,强化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为突破口,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维护小微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逐步兼顾其他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创新,充分运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和语言,加强经验总结,培树推广一批精准有效、操作性强的服务型执法案例,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提升食品安全服务型执法社会知晓度、认可度和影响力,着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附录:1.《食品安全合规指引清单》

2.《违法风险预警提醒告知单》

3.《食品安全领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4.《“容错期”服务型执法工作细则》

5.《服务型执法事后回访记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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