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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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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3 09:49:36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浏览次数:452
核心提示:《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截止时间:2024年8月20日)
发布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22 截止日期 2024-08-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打造“海上新广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的海洋经济活动及其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总和。

第三条【发展原则】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陆海统筹、山海互济、协调联动、创新引领、生态优先、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负责海洋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统筹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促进本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六条【海洋经济统计核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完善数据管理、发布、共享机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核算、评估等工作。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海洋经济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七条【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报告】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并组织开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协同治理】支持涉海企业、普通高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海洋经济活动。

第九条【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推进海洋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章 空间布局与产业发展

第十条【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编制本级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落实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国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统筹海岸带及海洋保护与开发活动。规划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编制本级海岸带规划,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省级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的分区、发展指引及管控要求,规划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支持沿海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编制海岸带规划。

第十一条【区域规划】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规划,综合协调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综合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事务,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区位特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经济发展基础与情况,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海洋牧场】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优化近海养殖,发展深远海养殖与远洋渔业,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管理,建设特色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和水产原良种场。建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追溯体系,保障海洋水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打造“蓝色粮仓”。

支持沿海渔港经济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培育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

第十四条【海洋新能源】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打造广东海上风电基地,鼓励海上风电向深远海拓展。

省人民政府能源、科技、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培育波浪能、温差能、潮汐能、海水制氢等海洋新能源产业,支持海上综合能源平台技术研发与海洋新能源示范利用。

第十五条【海洋油气和化工业】省人民政府能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沿海液化天然气等接收站及配套码头、管道设施建设,保障油气供应安全。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洋化工产业布局,支持沿海产业带化工园区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推进炼化项目“降油增化”,支持延伸海洋化工产业链,鼓励发展高端精细化工产品。

第十六条【海洋船舶与工程装备制造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巩固提升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推动传统船舶产业技术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高技术船舶、深远海渔业装备、海洋油气探采装备、海洋新能源装备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推动高端海洋装备核心技术产品国产化,打造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第十七条【海洋交通运输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完善海洋交通运输网络,加强港航、油气管道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调整、优化提升港口功能布局,推动区域港口群协同发展。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单位,鼓励发展高品质运输服务,推进多式联运通道化发展,提升运输综合服务效率。

第十八条【现代航运服务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传统航运物流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航运金融、港口物流、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培育现代航运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服务功能,延伸航运产业链,支持建设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

第十九条【海洋旅游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海洋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旅游资源的调查与发掘,支持高等级滨海旅游度假区和旅游景区建设,持续完善滨海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

支持邮轮游艇、海上休闲运动、跨海岛旅游等业态发展,丰富高品质海洋旅游产品供给,促进海洋旅游消费,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滨海旅游带。

第二十条【海洋新兴和前沿产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洋产业融合发展与新业态培育,加快培育壮大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天然气水合物、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等海洋新兴产业,围绕深海极地探测、深远海资源开发利用等海洋前沿领域,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支持发展海洋环境评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海洋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业。拓展低空经济海洋应用场景。

第二十一条【集聚发展】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创建各类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现代海洋城市。

大力发展临港经济,建设临港产业集聚区,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支持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为载体,引导涉海企业加强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协作、互惠共生,推动海洋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涉海企业品牌培育】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品牌培育扶持和促进机制,支持涉海企业强化品牌设计与运营,打造特色海洋品牌。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三条【创新体系】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力量合理布局,集聚创新资源要素,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当地海洋产业发展需求,强化涉海公共研发统筹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涉海企业、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科研平台提高研发投入,加强对研发资金核算管理和效益评估。

第二十四条【企业创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涉海企业在海洋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创新引领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创新研发投入长效机制。鼓励涉海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支持企业牵头承担涉海科研项目,在项目申报、税收等方面提供政策辅导支持。

第二十五条【技术攻关】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海洋产业关键技术与海洋前沿技术研究等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布局建设一批重大海洋科技基础设施。

省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一批海洋科技重大创新工程或专项,支持海洋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六条【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珠海)、国家深海科考中心、大洋极地综合保障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对接国家实验室体系,前瞻布局海洋领域实验室,重点开展海洋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与普通高校、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海洋创新载体。

第二十七条【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服务。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八条【坚持绿色发展】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生态资源安全底线,严格管控自然岸线保有率,实现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互促共进。

第二十九条【海域海岛高效配置与利用】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建立完善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海岸线占补等制度,促进海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空间管控,引导近海高效绿色利用,拓展深远海发展空间。鼓励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用海管理协调机制。

第三十条【产业生态化】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应当鼓励海洋产业绿色发展,推动石化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提升海洋船舶工业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绿色港口建设,鼓励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生态养殖,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力度,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覆盖面。

第三十一条【生态修复】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沿海防护林、河口、海湾、滨海湿地、海岛、海岸线为主体的海洋生态屏障系统性保护修复,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牡蛎礁等海洋生态系统及重要渔业水域,推进海堤生态化,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保障海洋生态健康和安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二条【海洋碳汇】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应当开展海洋碳汇调查,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完善海洋碳汇监测系统,探索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价值实现等试点工作。

第三十三条【共建和美海洋】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和美海岛”“美丽海湾”“平安渔业”建设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建设海滨公园、人行步道等亲海公共设施,保障公众亲海空间,推进人海和谐共生。支持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研究和公益活动。

第五章 海洋文化

第三十四条【海洋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的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海洋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的涉海政策宣传指导。

第三十五条【海洋科普】鼓励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加大海洋科普资源供给,推动海洋实验室、科技馆、博物馆、样品馆和科考船等向社会开放。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海洋科普工作。

第三十六条【海洋科技考古】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海洋文化遗产系统性科技保护工作,加强在涉海考古调查勘探、考古科学关键技术研发、考古技术装备提升、考古成果转化、出水文物保护修复、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和交流合作。

第三十七条【海洋文化遗产保护】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海防、海岛遗存及水下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评估认定和保护利用工作,推动水下文物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南海海域水下考古发掘和出水文物保护。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进行整体保护。

第三十八条【海洋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区域的海洋文化建设发展工作,深入挖掘海上丝绸之路、海洋民俗、海上交通、水下文化遗产、海洋生态、海洋渔业等文化资源,推动海洋文化数字化发展,鼓励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海洋博物馆、海洋文化公园,推动滨海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举办重大海洋节庆文化活动,丰富海洋文化产品,打造海洋特色文化品牌。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九条【海洋国际合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海洋领域对外合作机制,加强在海洋产业、海洋科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文化、海洋综合治理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涉海企业、普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对外技术和人才交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对接全球海洋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

第四十条【重大合作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促进海洋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第四十一条【粤港澳海洋合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粤港澳海洋领域合作,推动在涉海投融资、人员货物通关、检验检疫、防灾减灾等领域深度合作,深化与港澳的规则对接、标准衔接,促进海洋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与产业协作,加强海洋科技协同创新,支持粤港澳三地联合共建海洋领域特色合作平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水平。

第四十二条【区域合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联合福建、广西、海南等省份深入推进发展空间衔接,促进要素跨区域流动,共同构建海洋产业链、供应链。提升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加强港口运输交流合作。推动海洋渔业、海洋能源、滨海旅游、海工装备等产业协同发展。鼓励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琼州海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广东片区)建设。

第四十三条【鼓励侨胞投资与加强华侨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侨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华侨华人投资制度,推动投资全流程便利化,支持华侨华人投资海洋产业。鼓励华侨华人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的优势,全面参与华侨试验区等平台建设。

第四十四条【展会交流】推动海洋领域展会向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支持海洋领域高端国际会议、国际活动落户广东,提升海洋领域国际活动专业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海洋数据资源保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海洋经济调查以及省管海域海洋资源基础调查和海洋测绘,加强对海域、海岛、海岸线等海洋自然资源的监视监测,推动海洋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海洋数据空间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海洋数据要素高效流动,加强海洋各类数据的汇聚、共享、管理和应用。

第四十六条【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重大项目的用地用海用岛需求,探索部分用海用岛项目优化、简化审批手续。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完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优化财政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科技创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金融事业服务部门。

鼓励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抵押、供应链金融,拓宽海洋融资渠道。

支持保险机构设立海洋保险事业服务部门、引导保险机构创新涉海保险产品,提高海洋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能力。

第四十八条【人才支撑】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人才和团队建设,鼓励培养和引进海洋领域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完善海洋人才职称认定、评价激励和生活保障机制,支持建立海洋专家智库。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涉海院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整合涉海教育资源,完善海洋学科体系,建立海洋优势学科,支持海洋类新兴、交叉学科和专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培养海洋技能人才,完善学徒制、工学交替等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企业依托行业协会、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联合共建海洋技术培训中心,加强对在职人员海洋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第四十九条【海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推进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资源共享。

第五十条【海洋标准化】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渔业)以及标准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洋领域标准体系建设,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企事业单位、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海洋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第五十一条【海洋防灾减灾】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海洋防灾减灾水平,健全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强化海洋灾害应急救灾能力建设。建立沿海地区和海上突发事件动态评估和常态化防控机制,提升海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五十二条【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海企业和海上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风险源综合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海洋生产活动的安全隐患。

第五十三条【海洋监管与执法】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海洋综合执法监管能力,加大海洋执法巡查力度,推动海洋执法常态化,切实维护海洋秩序与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生效条款】本条例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撑体系,全面建设海洋强省,加快在打造海上新广东上取得新突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省政府立法工作部署,我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东时指出,要加强陆海统筹、山海互济,强化港产城整体布局,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全面建设海洋强省。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把“要全面推进海洋强省建设,在打造海上新广东上取得新突破”作为“1310”具体部署的十大新突破之一,全面提升经略海洋的能力,把海洋优势转化为发展胜势,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目前,我省省级层面尚无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专门性、系统性法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制约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矛盾和问题无法从法律层面得到有效规范和解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系列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有必要制定《条例》,为促进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依据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同时充分吸纳《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文件有关内容,将全面贯彻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内涵、体现新发展理念、培育海洋领域新质生产力作为立法主基调,强调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注重促进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发展。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送审稿)》共八章五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共9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海洋经济统计核算、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报告、协同治理、融合发展等内容。本章强调了政府、部门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第二章 空间布局与产业发展,共13条。规定了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发展规划、海洋牧场、海洋新能源、海洋油气和化工业、海洋船舶与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交通运输业、现代航运服务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新兴和前沿产业、集聚发展、涉海企业品牌培育等内容。本章为《条例(草案)》的核心章节,充分挖掘广东市场主体规模大、市场活跃的特征,明确了广东省海洋产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全面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第三章 科技创新,共5条。规定了创新体系、企业创新主体、技术攻关、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内容。本章突出创新引领海洋经济发展,注重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

(四)第四章 绿色发展,共6条。规定了绿色发展、海域海岛高效配置与利用、产业生态化、生态修复、海洋碳汇、建设和美海洋等内容。本章立足海洋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筑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屏障。

(五)第五章 海洋文化,共5条。规定了海洋宣传、海洋科普、海洋科技考古、海洋文化遗产保护、海洋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本章主要强调海洋文化的保护利用与宣传,充分发挥海洋文化在赋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阵地作用。

(六)第六章 开放合作,共6条。规定了海洋国际合作、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粤港澳海洋合作、区域合作、鼓励侨胞投资与加强华侨合作、展会交流等内容。本章充分挖掘广东省毗邻港澳、面向东南亚的地理位置优势,推动释放海洋经济在促进区域合作与交流方面的潜力。

(七)第七章 服务保障,共9条。规定了海洋数据资源保障、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资金保障、人才支撑、海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海洋标准化、海洋防灾减灾、安全管理、海洋监管与执法等内容。本章主要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与保障。

(八)第八章 附则,共1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相关附件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docx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docx

 地区: 广东 
 标签: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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