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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征求《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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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15 10:18:54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22
核心提示: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征求《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单位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8 截止日期 2024-05-0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湖北
备注  

2024-04-08 00:00 至 2024-05-08 23:59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征集内容

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规范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全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设置布局和监督管理,省农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定通道检查站的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定通道检查站的日常监管、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条指定通道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进入或经过湖北省的道路运输的动物及其车辆开展以下检查: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境外引入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上载明的动物种类、数量是否与实际运载的相符;

运输车辆是否备案,并与湖北智慧畜牧兽医+(牧运通·湖北)系统中信息比对,核查备案是否有效,是否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车辆相符;

运输的动物是否佩戴国家规定的标志标识,是否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的标识号码相符;

有关重点必检疫病(非洲猪瘟、布病等)检测报告、“点对点”调运等材料是否按要求提供;

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运输过程中是否有死亡和其它异常现象;

法律法规及其它行政管理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同时,做好运输车辆消毒,及时准确将检查信息录入湖北智慧畜牧兽医+(牧运通·湖北)系统。检查合格的,在随车附带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放行;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置。

(二)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的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疫情,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三)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与同级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指定通道检查站对发现的运输动物车辆偷逃、绕行、冲关等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建立值班日志,做好检查、处置、交接班等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指定通道检查站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检查和应急设施设备。在站前沿进站方向设立明显的车辆引导标志,并在工作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醒目位置公示设站依据、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和内容、处罚依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情况以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向指定通道检查站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业务素质精的工作人员在指定通道检查站值守。指定通道检查站实行24小时轮班值班,轮值工作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实行轮值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制定指定通道检查站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对发现的扩大检查范围、随意拦停车辆、乱罚款、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指定通道检查站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月报表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发展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省农业发展中心兽医与检疫处杨光君,联系电话:027-87272217,邮箱:463181900@qq.com。

 地区: 湖北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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