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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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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24 10:56:18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354
核心提示: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 社会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22日前反馈。
发布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8 截止日期 2024-02-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福建
备注  

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 社会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22日前反馈。

联 系 人:  李少俊

联系电话:0551—62775372

电子邮箱:2098486799@qq.com

附件: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7日

附件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以评促改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环保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和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参评单位)

下列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1)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2)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3)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的企业;

(四)评价周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省生态环境厅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第三方环境治理和服务单位信用评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价系统)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开展。

第七条(职责分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对参评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报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后实施。

第八条(技术支撑)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核实、现场核查等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人员不得与参评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其他主体。

第九条(经费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

第十条(评价指标)

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三项。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并予以公开。

第11条   第十一条(计分规则)

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参评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累计计算环保信用分值。参评单位首次环保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上一期评价分值。

第十二条(计分依据)

扣分或加分以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法律文书、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实施按次处罚的,每次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不同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环保信用信息的,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

同一事项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多级表彰,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

环保信用评价根据扣分项和加分项进行累计计分,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一)环保诚信单位(评定等级为A级,标注绿标):环保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未有国家或省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年内未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未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不可为最低等级。

(二)环保良好单位(评定等级为B级,标注蓝标):环保信用分值60~90分(含60分)。环保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B级:5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3年内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有国家、省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年内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或有国家、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或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重点涉气单位绩效等级为最低等级的。

(三)环保警示单位(评定等级为C级,标注黄标):环保信用分值40~60分(含40分)。环保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级:3年内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有中央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年内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或有国家、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或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环保失信单位(评定等级为D级,标注黑标):环保信用分值40分以下。

参评单位被评定为D级,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A级。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四条(评价频次)

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原则上是1月1日—12月31日参评单位的生态环境行为。

第十五条 (确定参评单位)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确定并发布上一年度参评单位名单,同时告知参评单位。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责任)

参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登录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等基础工作。

参评单位接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未完成注册等基础工作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

环保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运算形成参评单位环保信用实时记分分值,并发送动态记分预警通知至参评单位,每年2月底前统计形成上一年度累计得分。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累计得分,审核形成参评单位年度环保信用拟评价等级结果,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3月底前发布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第十八条 (异议复核申请)

参评单位对环保信用动态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参评单位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证据。

第十九条(异议复核)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在收到参评单位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参评单位。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

第二十条(退出机制)

因关闭、注销而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参评单位,以及自愿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退出环保信用评价并提交证明材料,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 信用修复)按照“谁评价、谁修复”的原则实施环保信用修复。

(一)参评单位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司法裁判、执行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不良影响,180天后方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保信用修复。

(二)参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在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评单位。

(三)对环保失信单位(评价等级为D级)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结果共享)

每年4月底前,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推送“信用安徽”(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作为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企业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价格支持、税收优惠、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等方面的依据。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分级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参评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被评定为A级的参评单位,可以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被评定为B级的参评单位,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不变。

(三)被评定为C级的参评单位,适当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

(四)被评定为D级的参评单位,实行严格监管,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

第二十四条(奖惩措施)

环保信用被评定为A级的参评单位,在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它补助资金、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有关荣誉称号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等予以积极支持。

被评定为C级的参评单位,未完成整改前,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

被评定为D级的参评单位,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认真履职。对于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评价信息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9〕66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pdf

 地区: 福建 
 标签: 环保 体系 评价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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