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nmgbhc@163.com
2.传 真:0471-6628475
3.信 函: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705室知识产权保护处
邮 编: 010020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