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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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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07 14:02:38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法规衔接,拟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市住房建设局、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0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8 截止日期 2023-10-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深圳市
备注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法规衔接,拟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市住房建设局、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0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 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或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720D室(邮政编码:518031),或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17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liyw@zjj.sz.gov.cn或zhengjj@sf.sz.gov.cn。

附件:   附件1.关于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关于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8日

 地区: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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