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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开征求《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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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15 03:59:24  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8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涉危工贸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经国务院第645号令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特此征求意
发布单位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4 截止日期 2023-09-1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湖北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涉危工贸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经国务院第645号令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特此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55103185@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工贸安全监管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邮编430064。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4日。

附件: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9月14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经国务院第645号令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贸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全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贸行业领域企业量大面广,许多工贸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2022年1月17日,荆门市东宝区湖北田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酸性蚀刻液循环再生电解铜回收车间发生一起电解槽氢气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年11月14日,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安美特采光瓦厂发生一起危化品泄漏引发爆炸并起火燃烧事故,造成3人死亡。2023年1月8日,随州市广水华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空分装置发生一起外包施工作业有限空间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这3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工贸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还存在漏洞和盲区。各地要高度重视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排查工贸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

各地要参照《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附件1),立即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组织摸排工贸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底数,准确掌握企业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用量、工艺及储存方式等信息,督促企业认真填报《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情况表》(附件2),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情况表》(附件2)和《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2月底前报省厅工贸处。(联系人:袁俊,电子邮箱:55103185@qq.com 电话:02787363025)

三、严格工贸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一)严格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全省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要依法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每3年自觉开展一次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尚未开展安全评价的企业,要督促其在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安全评价。

(二)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贸企业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配套规模依法履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对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要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在2024年底前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复核。

(三)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制度。其他企业为工贸企业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且对外销售的,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纳入化工园区重点监控点,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或副产品为危险化学品且对外销售的,必须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工贸监管机构和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工贸企业,其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由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企业整体安全生产由工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安全生产事故纳入工贸口统计并调查。各地要积极整合内部危险化学品监管、工贸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管力量,形成合力,协同高效,齐抓共管,从根本上杜绝推诿扯皮、监管缺位。

(五)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组织相关力量,迅速开展对工贸企业涉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执法检查。 要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工贸企业配套的焦化、空分、制氢、制酸等生产装置和煤气储存设施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尽快补齐相关手续。

附件:   1.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doc

   2.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情况表.docx

   3.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汇总表.xlsx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9月14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应急管理 企业生产 企业管理 储存 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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