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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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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11 10:30:31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32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野生动物保护,完善省级配套文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8 截止日期 2023-10-0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云南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野生动物保护,完善省级配套文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为期30天。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处。

联系人及电话:张俊波,0871-65011448。

电子邮箱:bhcdzwz_217@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发布云南省禁猎区等公告建言献策”)。

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处(信件主题注明“发布云南省禁猎区等公告建言献策”字样)。

邮编:650224。

附件:

1.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1

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公布本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省范围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鸟类迁徙通道、保护小区,各级河流两岸1千米以内,各类湖泊、水库周围1千米以内,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千米以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全省禁猎区以外区域,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三、禁用捕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器械、气枪、射钉枪、地枪、地弓、排铳、弓弩、弹弓、毒药、爆炸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等危害性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捕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电捕等危害性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2

《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完善省级配套文件,省林草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规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措施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分布的陆生脊椎动物有2242种,还有数以万计的昆虫等无脊椎动物,具有种类多、种群数量少、分布散等特点。对于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的物种,依据《野保法》实施严格保护,对于其他动物,将依据《通告》实施保护。把所有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有利于形成完整的食物链,从而促进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达到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禁猎区的规定。除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地外,将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林区,候鸟迁徙的重要关口、停留地,水禽越冬栖息地,各地划定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小区等关键区域,以及河流、湖泊、水库周边,人与野生动物交叉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等敏感区列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关于禁猎期的规定。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是云南鸟类、两栖爬行及昆虫等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和集中迁飞期,将这段时间设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覆盖禁猎区以外所有区域,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

(三)关于禁猎工具和方法的规定。在《野保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云南传统猎捕工具、方法,以及近期发现的新型猎捕工具等实际情况,对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方法进行细化,防止使用无差别毁灭性猎捕工具和方法。

(四)其他说明。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猎捕手续,开展猎捕活动。考虑到《野保法》2022年才修订过,此通告有效期为10年。

三、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情况

《通告》发布后在全省范围内适用,作为陆生野生动物监管执法的依据。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不违反本《通告》的,按照地方公告执行。

 地区: 云南 
 标签: 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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