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陕市监通告〔2023〕2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陕市监通告〔2023〕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20 02:55:29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29
核心提示:为推动提升我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助推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请于2023年5月8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市监通告〔2023〕28号
发布日期 2023-04-19 截止日期 2023-05-0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陕西
备注  

为推动提升我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助推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请于2023年5月8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刘亚楠,电话(传真):029-86138902,邮递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邮箱:313583033@qq.com。

附件: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创建宗旨) 为了规范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推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和网络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名称及定义)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数字经济、电商产业园区发展成效显著,对全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职责分工)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示范区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的创建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并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创建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创建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贸区片区管委会是示范区的创建对象(以下简称创建对象)。

第六条(申请创建条件) 申请创建示范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数字经济基础较好。有完整的数字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有一定的数字经济产业规模,或者数字经济有鲜明产业特色和较大发展空间;

(二)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扎实。有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有健全的网络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络市场服务;

(三)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能力较强。有较强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意识,有创新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或者工作举措等。

第七条(申报) 创建对象填写《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报表》,并将创建方案和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所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每年5月底前通过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创建)经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2年(不可抗力情况可酌情变更)。

第九条 (评估指标体系) 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用于指导示范区创建,以及对示范区的评估。

第十条(评估申请) 条件成熟的,创建对象可以对照创建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通过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所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评估初审)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创建对象的评估申请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初审。

评估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评估) 省市场监管局收到评估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得出评估分值,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公示) 评估合格的,省市场监管局将合格创建对象名单和其评估情况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认定) 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省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审议批准,认定为陕西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示范区工作内容和任务) 示范区应当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以建立和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服务支撑体系为重点,优化网络市场发展环境,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任务包括:

(一)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围绕本地区主导、特色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数字化,规范发展网络市场,制定并出台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划方案或政策措施。

(二)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进网络市场智慧监管,加强各监管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与各部门间的联合联动,加快网络市场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建设。

(三)强化网络市场公共服务。加强县域数字经济、网络经济发展的政策供给,整合部门相关职能,建立行政审批、质量提升(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公平竞争、执法打假、知识产权、消费维权等为要素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市场主体数字化转型升级,进一步激发网络市场发展活力。

(四)培育网络市场标杆企业。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快数字化转型,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经营模式,培育形成一批新兴示范商业模式和业态。引导网络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若干在全省及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数字电商标杆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五)打造网络经营品牌。提升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质量,培育一批质优物美的精品网店。鼓励网络商品注册商标,增强品牌创立、保护意识,网络商标品牌数量及占比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六) 深入开展诚信网商、放心网店等建设工作。采取法规培训、行政指导、消费警示等措施,引导网络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增强守法意识。培育网商信用意识,引导网商公开承诺,提高网络市场信用水平。制定完善网络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失信惩戒等制度。

(七)推动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提升行业自我净化能力。探索建立网络消费争议在线调解与仲裁机制,通过在线调解,依法、快捷处置消费争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引导,传递网络正能量,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 示范区应当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力度,每年12月底前将示范区年度工作情况报送所在市(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七条(经验推广) 示范区应当立足特色、发挥优势,创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探索具有县域特色的监管与服务创新举措,及时总结提炼先进制度经验,经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示范区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宣传报道、交流推介典型经验,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成果。

第十八条 (支持举措) 省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积极支持示范区创建,在数字农业示范园、数字乡村试点建设、新建网络交易平台、推动大型电商企业打造涉农电子商务平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将示范区项目纳入市级政府质量考核内容,对示范区创建成效突出的,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并在信息化建设、监管监测资源、执法协作、人才培训、推荐表扬表彰等方面支持示范区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组织保障)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条(动态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对示范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推动实施。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一)发生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区认定的;

(三)检查指导中发现工作明显下滑、达不到评估指标体系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陕西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