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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厅关于对《关于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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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9 17:33:27  来源:青岛市商务厅  浏览次数:91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全市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发布单位
青岛市商务厅
青岛市商务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28 截止日期 2022-08-2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青岛市
备注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全市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请于2022年8月27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地址:市南区燕儿岛路10号凯悦中心2801室,邮编:266071,电子邮箱:qdjfb@qd.shangdong.cn)。

  附件:1.关于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2年7月27日

  附件1

关于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全市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续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持续拓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持续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活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经过四年努力,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能力明显提升,集体经济发展机制不断完善,农村资源要素得到有效利用,集体经济新动能不断激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到2022年底,全市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全部达到20万元以上,90%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到达30万元以上;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全部达到30万元以上,90%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到达50万元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

  (三)全面明晰集体资产资源权属。妥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将集体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等各类资产确权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对原由村民委员会代管或集体企业经营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采取账面净值进行划转,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深入推进乡村公共资源治理,清理收回被违法违规侵占的集体资产资源,并严格按照资产归属确权。对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纳入集体资产范畴统一管理,并明确收益分配办法。开展好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台账管理制度,细化资产资源的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四)健全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切实加强集体财务规范管理。探索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账务镇级代理模式为主、第三方机构代理和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为辅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推动代理会计从单纯财务核算向强化内部经营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债务管控、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内部控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五)完善集体资产监督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须按照“五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决策。继续推行村级财务收支“审接制”,将村级民主理财与镇级代理记账有机结合,实现内外共同监督。每年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镇(街道)为单位,实现村干部任期内轮审一遍;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项目,要适时开展专项审计。鼓励镇级探索管审分开,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专门审计机构,强化审计监督效能。推行非现金结算、月结算承诺等做法,推广公开栏和微信群、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同步公开,从机制上保障村级账务管理规范和集体资产安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时,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和镇(街道)应指导纠正。

  (六)稳步推进政经分离。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基础上,稳步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分设,实现账务分离。村民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继续享有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公益性资产使用权,并承担管护职责。各区(市)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试行村民自治组织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集体经济组织要承担好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职能,并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和公共服务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

  三、拓展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七)全面盘活集体土地资源。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统一经营、股份合作等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对外流转土地的,可依法依规收取适量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利用村级集体机动地和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移民搬迁宅基地复垦等节余的土地,新开发增加的土地资源及其他可利用的集体所有资源,开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收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可按规定提留一定比例归村集体使用和支配。探索农村宅基地收储办法和整体利用机制,以村集体为主导,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收储,用于乡村产业储备等。

  (八)多种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在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产业壮大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旧厂房等资产,通过租赁经营、托管经营等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鼓励有条件的村通过购买或共建商铺、厂房仓库、广告设施等物业,获得稳定收入。对地理位置偏远、资源匮乏、就地发展困难的村,可探索利用扶持资金与经济强村共建物业项目、共享收益。

  (九)深挖潜力发展服务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在特色产业发展中提供农资供应、生产加工、产品营销等生产服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区域内劳动力资源,承接设施设备养护、清洁绿化、安全保卫等物业服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在城郊、园区等人口密集、企业聚集的区域建设或购买物业资产,提供公寓出租和生活配套等服务。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等形式,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队、公司等各类服务实体,提供信息咨询、农资供应、农机作业、订单收购、代购代销、代种代收、育种育苗、加工运输等生产经营服务。

  (十)综合开发发展文旅经济。鼓励具有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田园风光和自然景观资源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的形式,经营乡村旅游经济实体,挖掘乡村休闲旅游资源,兴办农家乐、渔家乐、度假村、采摘园、农耕体验、生态体验、休闲农庄、健康养老、乡村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搭建文旅服务平台、开展配套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四、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十一)拓展发展集体经济组织载体。规范提升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质量,健全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联结机制,放大共富成效。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组建村集体经济发展公司,依托产业优势开发集体资源、经营集体资产;取得相应资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司,依法依规承接200万元以下的小型乡村工程建设、管理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区(市)级或镇级联合发展平台,统筹配置辖区内优质资源要素,形成的产权及收益明晰到各集体经济组织。

  (十二)探索集体经济发展合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确保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集体资产不流失、成员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与工商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各类经济主体探索发展混合经营。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合、项目开发、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联合抱团发展。区(市)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条件适宜的镇村通过联合建设或购置物业等方式,发展跨镇村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十三)提升存量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探索引入村集体存量资金统一存放管理竞争机制,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增加集体资金收益。探索将集体存量闲置资金通过镇级平台进行归集,在确保资金安全、收益稳定的前提下,由区(市)国有平台公司依照约定统筹使用。用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整合农村零散的存量建设用地,腾出空间,用于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文旅康养、创意办公等新产业新业态;通过对低效农村集体物业资产进行二次升级开发,提升资产效益和产业能级。

  (十四)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作用。加快整合区(市)现有集体资产相关数据资源,构建市级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实现集体资产监管分级预警、动态管理。因地制宜选择公益性或市场化经营方式,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交易市场在规范流转交易、盘活存量资源、促进增值溢价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鼓励引导农民和经营主体的涉农产权进场交易,丰富交易品种。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软硬件提档升级,推进场所建设和服务流程标准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提升交易市场服务效率与水平。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五)实施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增收攻坚行动。鼓励统筹用好各级各类涉农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绩效,从2023到2025年,每年重点支持100个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每个经济相对薄弱村数量较多的镇(街道),至少要有1个抱团联合发展项目,对符合规定的,依法安排一定用地指标支持。区(市)发挥主导作用,组织条件适宜的镇村通过联合建设或购置物业等方式,发展跨镇村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并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村予以倾斜。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在符合政策导向和业务范围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贷担保产品。有效利用“信贷直通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对信用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给予贷款期限、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资产、资源收益权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拓展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渠道。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事宜,登记类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按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参股的各类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减税退税降费等优惠政策。

  (十八)健全人才引进和支持发展政策。区(市)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退休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条件的村可根据农民意愿探索股权激励机制,激发经营者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优化课程设置和师资力量,每年度遴选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开展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职业经理人,引进专业团队参与集体资产经营。探索建立集体经济发展激励机制,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从当年可分配收益中提取部分作为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

  六、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十九)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各涉农区(市)人民政府要从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局出发,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作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区市统筹、部门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成立由区(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人社、自然资源、规划、住建、财政、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区(市)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会商一次,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办法和改革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二十)加强监督管理服务体系队伍建设。各涉农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配齐配强区(市)、镇两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保障集体资产规范管理,推动集体经济持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在农业农村部门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出台相关保障措施,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配备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专(兼)职会计人员,稳定村会计队伍。

  (二十一)加大典型宣传推介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调研评估,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困难问题。要挖掘推广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内部治理等方面的特色典型做法,营造比学赶超良好氛围。各区(市)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一批集体经济发展引领共富试点,引领全市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2

《关于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做好市级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现将《关于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我市自2014年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全市已全面建立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基本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截至2021年底,我市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已全部达到了20万元以上,居全省首位。但是,对比浙江省、江苏省等先进地区,我市集体经济发展还存在着发展不均、路子不宽、后劲不足等问题。立足我市实际,充分借鉴了江苏、浙江、天津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的意见》。

  二、决策依据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先行区促进共同富裕的意见(试行)(青发〔2022〕20号)

  (二)借鉴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

  天津市委农办印发《关于支持新型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津农组办发〔2022〕9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2〕46号)

  江苏省委农办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苏委农办〔2021〕17号)

  三、出台目的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持续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持续拓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持续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持续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活力,推动我市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四、目标要求

  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续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持续拓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持续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到2022年底,全市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全部达到20万元以上,90%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到达30万元以上;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全部达到30万元以上,90%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到达50万元以上。

  五、重要举措

  一是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全面明晰集体资产资源权属,健全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监督机制,稳步推进政经分离。

  二是拓展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全面盘活集体土地资源,多种形式盘活集体资产,深挖潜力发展服务经济,综合开发发展文旅经济。

  三是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拓展发展集体经济组织载体,探索集体经济发展合作模式,提升存量集体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作用。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增收攻坚行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健全人才引进和支持发展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各涉农区(市)人民政府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作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区市统筹、部门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服务体系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配齐配强区(市)、镇两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稳定村会计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在农业农村部门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三是加大典型宣传推介力度。挖掘推广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内部治理等方面的特色典型做法,组织开展一批集体经济发展引领共富试点,引领全市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决策制定(咨询)部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处

  咨询联系人:宋扬,咨询电话:0532-66999623。

 地区: 青岛市 
 标签: 农业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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