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我局组织修订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方式及截止时间如下:
电子邮件:sxmsyjtgc@shandong.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2年7月10日;
联系人:伏丽萍,联系电话:0531-51788898。
附件:《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修改前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修改后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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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