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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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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24 13:48:12  来源: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7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对《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4 截止日期 2022-04-2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郑州市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对《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4日,如有任何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于截止日期前反馈至我局。

传真:0371-66978878

电子邮箱:xyjgc216@163.com

政府网站: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16号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5室) 邮编:450052

联系人:袁娜     联系电话:66978011

2022年3月24日

   附件_1:《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_2:《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起草说明.doc

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行业监督管理,引导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依法诚信从业,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6%B3%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郑州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四条 郑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工作。市市监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属地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坚持信用建设与依法行政结合、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信息共享与协同共治相结合、过惩相当与保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六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归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并及时对外公示。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信息包括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检验抽验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荣誉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类别、地址、通信方式、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照登记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或备案、行政许可变更事项、认证管理、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及编号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约谈等信息。

(四)监督检查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等各类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责任约谈等信息。

(五)产品检验抽验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信息。

(六)投诉举报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收的涉及食品安全经营者的信息以及社会媒体报道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经核查处理产生的信息。

(七)荣誉信息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合规、履约、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等方面的表彰奖励信息。

(八)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信息。

(九)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是指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修复的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

第八条 食品行业信用信息按照属地管理,遵循一户一档,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并归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九条 信用信息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在信用信息归集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查询需求。

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监管实行分级分类的办法,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为信用优秀企业、信用良好企业、信用基本合格企业、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采取评分方式。按照不同性质和环节,由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行为产生的信用信息,制定食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综合得出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另行发文)

第十二条  对被评定为A级信用优秀的企业,监管部门在监管领域内为其提供年检、抽检、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便利,并以企业自律为主,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本评定为B级信用良好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帮助扶持对象,通过加强服务,促使其达到A级信用等级,并可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C级信用基本合格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的监督,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适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D级信用不合格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严格依法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息可以为政府各部门行使监管职能提供客观的参考,但不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发生变化,其分级分类级别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 失信行为认定及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约谈等信息。

第十九条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指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二十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可在满足下列条件后申请修复 :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二十二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食品行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满足下列条件可通过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对信用修复申请依法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调整其相应的信用分类。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食品退出机制的主体,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再次获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六章 联合奖惩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实时推送至参与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采取柔性执法或包容审慎监管;

(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对接有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失信对象开展联合惩戒措施:

(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

(二)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三)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四)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六)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七)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八)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九)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十二)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十三)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十四)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十五)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严重失信者名单;

(十六)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特殊食品的信用监管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试行,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新制定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作适时调整。

《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起草说明

郑州市是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市,面对大规模的市场、海量的监管对象,借助信用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保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已经成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共识和有力抓手。为促进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依法诚信从业,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郑州市作为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市,近年来,一直以严格标准致力于食品安全工作,但仍有一些问题反复发生,例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意识薄弱,以次充好、采用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现象仍然存在,在监管中涉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难、共享难、应用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食品安全监管与郑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因此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我市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提升我市食品安全链条治理的重要支撑。通过推行食品安全信用监管,达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各部门联合奖惩的目的和效果。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郑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共7章、31条,各章依次为总则、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失信行为认定及信用修复、联合奖惩,以及附则。

(一)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对制度的依据、适用范围与定义、工作机制与任务、相关部门职责、制度原则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监管对象;三是明确了各单位职责任务与协作配合机制;四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原则。

(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二章共2条,主要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归集部门、归集原则、归集内容、归集要素、归集平台、归集时限、公示要求进行明确。

(三)信用档案建设

第三章共2条,一是要求食品信用档案的建设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归集相关档案信息。二是信用档案建设的形式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同时还兼顾了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查询需求。

(四)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章共8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作为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关键手段,主要围绕如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进行分级分类监管作出规定。一是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食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等级,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为信用优秀企业、信用良好企业、信用基本合格企业、信用不合格企业。二是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力度,对于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则增加监管力度。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同时也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效果,达到精准监管和动态监管的目的。三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结果不对外公示的原则。四是明确了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的变化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失信行为认定及信用修复

第五章共8条,主要对失信行为的种类及内容的认定,对信用修复的种类和修复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对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同时详细列出了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的几种情形。二是与失信相对应的是信用修复,对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条件进行明确。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失信惩戒只是手段,引导企业守信诚信才是目的,通过惩戒与修复,使失信者迷途知返,主动及时消除不良影响,走上诚信经营道路,使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相得益彰。

(六)联合奖惩

第六章共3条,主要对部门间实施联合奖惩的系统平台、信息推送、联合奖励内容、联合惩戒措施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为联合奖惩的信息共享和推送平台。二是明确了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实施的五条奖励措施,对食品安全失信对象开展联合惩戒的具体十六条措施,形成多部门协作,“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

第七部分为附则,共3条。对特殊食品的信用监管、解释部门、试行时间作出规定。

 地区: 郑州市 
 标签: 信用体系 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企业信用 风险 规范性文件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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