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摊点经营行为,引导、督促食品小摊点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起草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于3月2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351-7680429
邮箱:shengjucyc@163.com
联系人:张辉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附件: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摊点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摊点应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摊点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小摊点应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履行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义务。
第四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站)负责食品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小摊点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统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经营的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指导、监督和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对其经营的食品小摊点原料采购配送、人员培训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美食节举办者等,应对入场的食品小摊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核实有关经营资质证明,统一建立经营者档案、统一查验从业人员健康信息、统一记录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统一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应及时制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投诉、举报食品小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食品小摊点的食品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张挂或者由从业人员随身携带备案卡;
(二)在当地政府划定经营的区域和时段从事经营活动,鼓励食品小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门店等固定场所经营;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存放容器、工作台面;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存放废弃物的封闭容器等设施 ;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七)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在使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可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所有一次性餐饮具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八)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九)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公示有效的健康证明;
(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按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存措施;
(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十三)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禁止使用下列原料加工食品:
(一)非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回收的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的食品原料;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原料;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原料。
第十条 禁止食品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十一条 食品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并在监管人员检查时随时提供;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食品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收回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收回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通报备案卡发放部门。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小摊点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其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