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位法修改,我局决定对《徐州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规范(试行)》进行相应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反馈。联系人:刘可,联系电话:0516-69859271,邮箱:xzstsc@126.com。
一、修改背景
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就是针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
2021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明确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具体要求,同时制定了备案工作相关模板。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新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公告要求,决定对《徐州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进行相应修改。
二、修改内容
1、《规范》第六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资质。如医疗机构仅经营除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之外的其他特医食品,应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仅经营特医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但应当符合本规范关于特医食品经营管理的要求。
2、《规范》第十九条修改为: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徐州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徐市监规〔2021〕2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