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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评估修改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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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4 04:29:37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59
核心提示:我局拟牵头对《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清府〔2018〕7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评估修订。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对《规定》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对《规定》的实施情况、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其理由,需要修改的条款及理由,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等进行评估。计划通过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将《规定》修改后提请市政府重新发布实施。
发布单位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22 截止日期 2022-01-2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清远市
备注  

我局拟牵头对《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清府〔2018〕7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评估修订。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对《规定》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对《规定》的实施情况、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其理由,需要修改的条款及理由,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等进行评估。计划通过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将《规定》修改后提请市政府重新发布实施。

为此,现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征求评估意见,请按照上述所列评估内容提出意见,于2022年1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763-3331870,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维港社区静福路21号德晟商务大厦(邮政编码:511518)。计算时间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邮箱qyajjspk@163.com。

附件:   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pdf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地区: 清远市 
 标签: 规章 应急管理 生产经营 绩效 评估 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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