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防范自动制售食品安全风险,我局制定了《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形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电子邮箱:foodsafety20141208@163.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邮编:310016
联系人:傅晓燕
联系电话:0571-86439937
附件:《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食品自动售货商,具体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设置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具有制作过程的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二)食品自动售货商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两类:A类为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食品自动售货商。B类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的食品自动售货商。
(三)食品自动售货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均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A类食品自动售货商,按照《杭州市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制售许可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标注“食品自动售货”字样,许可项目需包含“简单加工制作”。涉及外设仓库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标注。
B类食品自动售货商,应当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标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预包装食品”,还应当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的公示方法等材料进行备案。
(四)食品自动售货商首次或增加自动制售食品项目的,需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该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性依据。
食品自动收售货商调整自动制售食品项目,应当重新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自动制售食品项目的决定性依据。
二、许可或备案
(一)食品自动售货商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变更所需材料;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二)食品自动售货商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风险评估申请表;
2.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3.风险管控方案,包括:
(1)原料的合格证明(生产者的合法资质证明、检测报告、清洗或加工工艺流程)、纸杯等耗材的合格证明;
(2)设备出厂合规性相关证明(如设备性能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的安全性证明等);
(3)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4)设备清洁消毒措施;
(5)加工用水标准;
(6)设备内部环境卫生和成品的微生物指标检测报告(未有国家标准的,参考推荐性标准);
(7)运营模式(自营、直营、加盟等);
(8)其他风险管控方案。
风险评估资料统一由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处室存档。
(三)“许可机关”收齐风险评估所需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成立第三方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可列席风险评估评审会。
(四)专家评审组对食品自动售货商提供的评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采取询问、现场演示、考察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经专家组评审后,由专家评审组出具《食品安全风险评审报告》,给予“通过”、“不通过”或“整改后通过”的意见。
(五)“许可机关”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实施许可工作。
(六)食品自动制售设备设置的数量、摆放位置实施信息报告制,由“许可机关”将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相关信息及时抄告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实际摆放的自动售货设备类别和型号应当与风险评估的自动售货设备类别和型号一致。
(七)食品自动售货商调整自动制售食品项目、增设或撤销自动制售设备、变更自动制售设备设置点位置,应当自调整、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信息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抄告设置点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食品自动售货商首次新设预包装食品(含保健品)自动售货设备,应当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的公示方法等材料进行备案。由“备案机关”将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相关信息及时抄告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实际摆放的自动售货设备类别和型号应当与备案过的自动售货设备类别和型号一致。
增设或撤销预包装食品(含保健品)自动售货设备、变更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位置的,应当自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备案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抄告设置点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企业规范
(一)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藏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要求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所注明的贮藏条件;
2.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贮藏条件有特别要求、不宜在自动售货设备内销售的食品;
3.食品样品展示区和销售存货区应当采用物理分离;
4.自动售货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设备设置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
5.食品自动制售设备应当有内嵌式加工用水净化设备、自动清洗消毒功能,并根据净化设施情况,及时更换设备滤芯等产品,以确保净化效果;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一次自动清洗消毒效果的评估。鼓励食品自动制售类设备将自动清洗消毒效果的评估报告、净水设备的更换信息向社会公示;
6.设备放置点应远离粉(灰)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A类设备放置点应避免雨淋、日晒;
7.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应保证足够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
(二)食品自动售货商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并对所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鼓励设备有过期食品(食品原料)在线预警和在线紧急制动功能。
(三)食品自动售货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四)食品自动售货商应对设备设置点实施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摆放位置须在视频监控范围内。鼓励设备售货商开发软件,实现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数字化在线管理。同时,实现政企对接,打通智慧监管通道。
(五)食品自动售货商应注册并使用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简称“浙食链”),在平台上如实录入原材料的索证索票、食品安全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上公示“浙食链”二维码,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
四、日常监管
(一)食品自动售货商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规范对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行政许可,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品自动售货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自动制售设备内部管道、容器清洗消毒制度,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制度,销毁变质过期食品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以及设备发生故障后停售食品的相关处理预案等;
2.食品自动售货商者的索证索票记录,原辅料需冷链运输的相关物流配送记录;
3.设备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许可或备案信息一致;
4.设备温度控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5.加工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许可机关所在区、县(市)局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的制作原材料抽检一年不得少于1次,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的成品抽检一年不得少于1次;
如因同一问题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统一由食品自动售货商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依法处理。
(二)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日常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是否远离粉(灰) 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并避免雨淋、日晒;
2.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是否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
3.设备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4.是否在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信息,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等。
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自动售货商所在地或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自动售货商进行行政约谈。
五、附则
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