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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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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7 11:37:22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0
核心提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
发布单位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24 截止日期 2021-10-2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呼和浩特市
备注  

推进我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6〕57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社信办字〔2020〕15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科 韦唯

联系电话:04741-5699882

电子邮箱:ZL_202106@163.com

附件: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24日

呼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6〕57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社信办字〔2020〕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行政区域内与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公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纳入范围:

(一)重复、故意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益的;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的;

(三) 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的;

(四)在知识产权代理活动中,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确定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违法行为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列入的。

第五条  按照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

(三) 取消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专利快速维权、专利资助、评先树优等资格;

(四)将失信行为通报有关单位,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1.在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2.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査或后续稽查。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以上惩戒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期限为一年,纳入和解除时间,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严重失信主体如对名单存在以下异议的,可向作出列入的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一)进入名单的事实依据存在错误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名单超过纳入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十条  作出列入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査。经核查,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通知异议申请人。经确认不存在错误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布期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体名单不停止公布。

第十二条  在曝光期内,严重失信主体如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完成国家规定的信用修复程序后,由该主体自主申请,报经作出列入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提前撤出严重失信不提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说明事实、理由。作出列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第十四条  申请移出的主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列入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积极向呼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地区: 呼和浩特市 
 标签: 知识产权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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