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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对《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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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7 11:36:47  来源: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99
核心提示:《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要求,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scqbhc@scjg.suzhou.gov.cn。
发布单位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23 截止日期 2021-10-1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苏州市
备注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制定了《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要求,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scqbhc@scjg.suzhou.gov.cn。

附件:《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资金(下称援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助资金从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本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援助资金主要对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所支付的法律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法律费用包括咨询费、取证费、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等。

第五条 本项目所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包括以下法律程序已经完结的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纠纷案件:

(一)在海外遭遇国外政府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发起的调查中获得胜诉、和解或被判定不侵权的;

(二)在遭遇国外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发起的诉讼或投诉中获得胜诉、和解或被判定不侵权的;

(三)在海外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专利权而提出的商标异议,专利无效获得成功的;

(四)在海外向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国外企业发起的诉讼中获得胜诉或和解的。

第六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和内资控股企业,可申报本项目。申报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二)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良好;

(三)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知识产权工作队伍,以及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

(四)企业近三年来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七条本项目优先援助以下类型的纠纷:

(一)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涉及苏州市辖区内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驰名商标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八条申请援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申请》;

(二)企业基本情况,援助事由的说明材料,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等能够说明情况的内容;

(三)申请人为维权所支付的法律费用清单及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

(六)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索、鉴定、翻译、评估报告及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九条本项目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定期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给予实际支付法律费用不超过50%的补助,每案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申报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市局。

第十一条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确定补助费用,会同苏州市财政局下达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援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援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苏州市 
 标签: 知识产权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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