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修正内容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修正内容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9 10:00:18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省药监局局对《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辽药监法[2020]6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箱:33267663@qq.com)。
发布单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8 截止日期 2021-09-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辽宁
备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省药监局局对《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辽药监法[2020]6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箱:33267663@qq.com)。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修正内容(征求意见稿)

一、第七条修正内容

1.第(一)项修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第(二)项修改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第(三)项修改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将原第(四)项调整为第(五)项,内容修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6.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第八条修正内容

1.第(一)项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第(三)项修改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将原第(五)项调整为第(六)项,内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第九条修正内容

1.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删除原第(四)项、第(六)项内容。

四、第十六条修正内容

第(三)项修改为:“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行政处罚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该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原则上不得减轻行政处罚。”

 地区: 辽宁 
 标签: 行政处罚 裁量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