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我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我区市场监管执法实践,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重新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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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函: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四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606室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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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