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一体化便利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一体化便利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6 17:16:39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15
核心提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一体化便利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10月7日。
发布单位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6 截止日期 2021-10-0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州市
备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市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提升服务企业能力,我局拟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现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一体化便利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10月7日。具体途径如下:

一、纸质材料可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一处,邮编:510620。

二、电子邮件可发送至邮箱:scjgj_huangfl@gz.gov.cn。

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一体化便利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一体化便利服务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州要“在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出新出彩”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提升服务企业能力,根据《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全覆盖

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简称一网通平台),推进优化平台功能集成和服务全覆盖。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平台申请开办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同步申办营业执照、免费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税务UKey、办理就业和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预约银行开户等事项,也可以在申请营业执照后通过一网通平台分段办理上述事项。全流程电子化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最快0.5天办结。

二、全方位推广一网通取开办企业电子办事结果

申请人通过一表申请开办企业后,可以选择同步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等电子办事结果。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设“e证通”小程序,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依托“e证通”小程序实现电子办事结果无接触送达,将电子印章、首次申领电子发票结果、电子许可证及备案凭证、社保信息和企业账户预约账号等同步归集至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专属化个性名片。市、区各有关部门引导和支持企业在政务办理和经营活动中积极亮证公示,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一码展示企业证照情况,实行“e证准营”。

三、深度拓展开办企业电子化要素应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快一网通平台联发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系统与本市可信认证服务平台对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快本市可信认证服务平台与其他省市相关认证平台对接,推动电子证照互认。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服务体系,重点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综合应用至商事登记、涉税服务、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等其他政务服务,推动在企业银行开户、招投标、用电用水用气等公共事务领域深度应用,探索在企业商务活动中广泛应用。

四、推动涉企证照智能联办

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平台申领营业执照时,可以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高频许可事项组合联办,全流程电子化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告知许可审批条件,有序推进更多涉企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联办,推动更多套餐式联办场景迭代应用。

五、实行就业登记和参保登记统一办理

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平台开办企业一并办理或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单独办理参保登记,均无需填报就业信息,申办成功后通过“e证通”小程序快捷获取参保登记结果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在一网通平台采集就业登记所需信息,同步完成就业和参保登记。

六、探索推广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免费开户服务

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平台开办企业,可以选择一站式同步填写开户申请信息,经企业授权同意,一网通平台将相关信息实时推送给企业选定的开户银行,企业可通过“e证通”快捷获取开户银行反馈的企业账户预约账号,方便在企业开办后快捷办理代扣代缴税费、社会保险费等事项。本市鼓励各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免费银行开户等服务,探索银行开户全程网办模式,加强政银合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七、实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自主标准化申报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范的企业名称申报规则进一步优化一网通平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不断完善智能比对检索名称功能,方便申请人快捷自主查询、申报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表述名录中自主选择申报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含有许可审批事项的,一网通平台智能识别并精准推荐一站式证照联办服务。

八、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在标准地址库范围内的,除涉及负面清单(见附件)不实行自主申报外,可通过一网通平台自动匹配并提供标准地址选择,无需上传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材料,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有效即可。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采取多种途径扩大全市各区能作为经营场所的标准地址库范围,逐步减少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提升标准地址库智能比对率,持续赋能商事登记智能规范审批。

九、实行开办企业身份验证信息互认

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集成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和公安部门身份认证系统,建立数字身份信用体系,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推动身份验证信息互认。

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准入一站式服务

市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及有关部门部门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审批(备案)信息双向推送、数据共享、结果互认。推行简化涉港商事登记公证文书,推动深化商事登记“跨境通”服务,利用一网通平台和港澳合作机构、银行网点,为港澳投资者提供足不入境、离岸办理的一站式服务。

十一、持续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体验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平台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5G智慧优享服务,办事指引100%数字化、影像化,通过智能机器人、5G消息、远程可视化导办管家,提供全程精准导办,建立开办企业“网购式”便利服务机制。全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动线下开办企业服务专区全覆盖,配齐配强导办人员提供贴心精准服务,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长效机制,增强企业获得感。

十二、加强对自主申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人对自主申报事项的提交材料和承诺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经营资格,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

面清单

附件

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我市商事主体拟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一、拟从事以下经营项目的

(一)娱乐服务业

1.歌舞厅经营

2.电子游艺厅经营

3.网吧经营

4.儿童室内游艺厅经营

5.射击场经营

6.游乐园经营

7.洗浴服务

8.足疗、保健按摩、桑拿汗蒸

9.电影院

(二)餐饮业

1.餐馆

2.饮品店

3.糕点店

4.小餐饮

(三)危险品行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2.煤制品制造

3.烟爆竹生产、经营

4.成品油仓储

5.民用枪械制造

6.民用枪支配售

7.民用爆炸品经营

(四)金融业

1.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

机构

2.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

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五)安全服务业

保安服务

(六)教育

1.营利性民办学校

2.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七)卫生行业

医疗服务

二、申报的住所房屋有以下情形的

(一)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

(三)军队房产

(四)外国(地区)企业房产

本负面清单日后如需调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市场监督 市场准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