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优化海口市营商环境,推动海口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举、揭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侦破或者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对案件负有查处或者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
第三条 【侵权行为】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海口市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四条 【实施主体】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侵权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举报奖励工作的制度文件、对举报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组织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投诉举报奖励工作的受理、交办、跟踪和反馈,开展投诉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0898)12345;
(二)寄送书面材料举报;
(三)携带材料当面举报。
第六条 【举报条件】举报人检举、揭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包括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属于海口市行政管辖范围;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所掌握;
(五)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举报,或者举报未被受理的;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举报奖励认定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能够主动参与配合核查工作的,给予600元奖励。
(二)举报人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但未主动参与配合核查工作的;或者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能够主动参与配合核查工作的,给予400元奖励。
(三)举报人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但未主动参与配合核查工作的,给予200元奖励。
第八条 【奖励原则】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案件应当合并处理,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项目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第一人领取,自行协商分配。
(四)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奖励领取】经立案查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案件处理完毕30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资金安排】举报投诉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虚假举报的后果】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举报为手段敲诈勒索、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商誉或者恶意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后果】举报处置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公布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